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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辞职报告后请假〉辞职报告交了之后请假一个月离职?

时间:2023-04-17 19:32: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6条协商解除,二是按39条以劳动者有过错即时辞退,三是按40条、41条(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无过错辞退。

公司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单方强行开除劳动者,不让劳动者继续上班,就是违法辞退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公司需按劳动者的工龄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己未来的打算,决定暂时离开公司或者去其他公司工作;二是因为自己在这家公司受到了不合法的待遇,决定离职。通常,在以下几个情况提出的离职,公司是需要给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提出离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主要是指劳动环境不好或者存在重大隐患,易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胁。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支付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全部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大侵害。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缴纳或不依法缴纳社保,均是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也不能任意地进行经济处罚。例如,请假一天,扣三天工资;迟到一次罚款1000元,单位无经济处罚权。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一项是个兜底的法律条款,将来的其它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适用这一项。

另,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的,劳动都连通知都不需要了,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因此,在不属于上述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者可以采取的措施

当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通过书面的方式要求单位出具书面通知书,如果单位不给书面通知书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若被迫办理了离职手续,可以在书面材料上进行备注写明离职是因单位提出的解除。

及时向相关机构、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将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全面、客观地登记备案,并保留好投诉凭据。

保留好上述及其他可以证明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相应证据,例如提供被辞退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即便单位通知不让上班,也需要正常去上班的,目的是在没有拿到公司辞退你的书面证据时,防止单位以你旷工为由说你严重违反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进而行使单方解除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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