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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侵权虚假】在微信集团中侮辱、诽谤、诽谤、贬低他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时间:2023-03-07 16:41: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微信群体是现在人们生活的精神乐园,有些人在微信群体中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力,包括侮辱、诽谤、诽谤、贬低和蔑视?

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必须依法保护权利。

首先,必须承认微信集团的发言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并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所有组成部分。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第二,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要承担侵权责任。由非特定相关人员组成的微信群体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体中发表侮辱、诽谤、诽谤或贬损言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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