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上海第三中院

“S.H.Figuarts”“Por”分别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日本株式会社梅格屋的注册商标动漫玩具产品,“S.H.Figuarts”商标和“Por”商标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4年8月14日注册成立,被侵权时商标仍在有效期内。该注册商标涉及海贼王、火影、高达等动漫人物产品。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翁某某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判处翁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最高五百万元罚金,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手机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2019年1月,被告人翁某某与其丈夫柯发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被告单位嘉豪公司,安排本案被告人洪某某、柯雅某夫妇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被告人翁某某与柯发某在广州租赁商铺,分别开设嘉华玩具店和贵族玩具店。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经线上网店“樱川玩具商行”“小锦鲤玩具商行”和线下实体门店两个渠道,对外销售嘉豪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达1500余万元。

“全产业链”制假

案件共涉及13名被告人,整个犯罪过程涉及注塑、开模、装配、生产、质检、销售等多个环节,是“全产业链”式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01 翁某某与柯发某

开设嘉豪公司,负责销售、生产运营,商铺销售所涉资金由其全面掌握、具体调配。

02 洪某某

公司生产工厂负责人,负责管理工厂、采购原材料、安排发货

03 柯雅某

公司财务,负责支出报销、采购付款、员工工资发放等

04 王某某

公司模具工程师、负责日常生产工作

05 李某庭

公司铸钢部主管,负责仿样“开模”

06 李某

公司工模部主管,负责制模

07 赖某某

公司质检部,负责玩具质量检测

08 罗某某

公司注塑部主管,负责注塑、初步组装

09 李某根

公司喷油部主管,负责喷漆上色

10 何某某

公司移印部主管,负责精度上色

11 钟某某

公司吸塑部主管,负责仿制吸塑托盘

12 黄某

公司装配部主管,负责包装

13 刘某

公司部门主管,负责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测

裁 判 结 果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翁某某、洪某某伙同柯雅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的注册商标达两种以上,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翁某某、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柯雅某、王某某、李某庭、李某、赖某某、罗某某、李某根、何某某、钟某某、黄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李某庭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12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翁某某、洪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柯雅某、王某某、李某庭、李某、赖某某、罗某某、李某根、何某某、钟某某、黄某、刘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翁某某代表涉案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翁某某、洪某某缴纳部分罚金,悔罪表现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上海三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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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动漫手办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涉案人数多、侵权数额大、犯罪链条完整、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翁某某等13人通过制假并低价售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玩具销售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喜爱手办的收藏玩家来说,假冒的动漫玩具一方面其生产原材料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失去了收藏增值的意义,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