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李泽东

不少人都经历过感情上的分分合合,分手后,现实的“金钱问题”往往摆在面前:

恋爱时男友出手大方,红包一个接一个,分手后他却要把曾经送出的红包要回去。那么,前男友有权要回已经送出的红包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红星新闻2022年02月16日报道了两个相关案例,我们或许可以通过法院的相关判决,解答自己的疑惑。

案例一:

2020年,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官道口法庭审结了一起前男友诉女友不当得利纠纷案。

小峰(化名)和小娟(化名)于2018年春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小娟生日,小峰均向小娟转款。几个月后,小娟提出分手。

分手后,小峰发现,从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务工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7次向小娟转账共计32422元,其中“520”、“1314”、生日祝福类金额转账共8622元,其他金额的转账23800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VCG111370194581

小峰遂向小娟索要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小娟归还13400元后不再归还。于是,小峰以不当得利为由,一纸诉状将小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峰追求被告小娟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是属于目的赠与,在目的未实现,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但原告向被告转账32422元中,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应不予返还。剩余23800元属于目的赠与,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已返还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小峰人民币104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二: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小明(化名)和小兰(化名)均为离异。两人2020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后来,小兰发现小明隐瞒其有女儿的事实,两人分居。

分居后,小兰称需要资金。小明多次向其微信转账共26000元作为出借款。此后,两人复合并言及婚姻。去年1月,小明为小兰购买金手镯、银手镯及一条钻石项链,并微信转账3600元给其购买手机。

除了前述财物,小明还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小兰,金额共计19752元。

去年2月,小兰提出分手。小明要求对方返还上述财物。经协调,仅要求小兰返还一枚金手镯和借款22000元。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恋爱同居期间,小明曾多次向小兰表达,他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其进行交往,双方已见对方父母并装修婚房。分居后,两人均有挽回感情的意向。

因此,该案基础法律关系应属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兰返还22000元和一只重32.25克的999纯金手镯。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央视一套、红星新闻、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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