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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内销发票申报】部分出口退税会计,解决税务处理问题。

时间:2023-02-05 作者:佚名

1.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2014年8月15日出口国外服装,申报免税,但10月份客户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3000美元。请问:这笔赔偿金在会计和税金上该怎么处理?免除退税需要追缴吗?

答:当贵公司的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要支付对方客户的赔偿金时,会计和税务处理都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这笔赔偿金是针对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那么支付给卖家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买者销售商品的折扣或折扣,应按照折扣、折扣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如果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折扣,实际发生时必须消耗当前销售收入,但销售折扣属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这与销售退货的会计处理相同。

关于已经办理的免税退税,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货物符合公告附件三所列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第2款:以出口商品质量为由,提供进口商的相关信函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进口国检查机关的证明,不能提供进口商的检查报告、相关证明资料和出口单位的书面保证书,不能在出口货物退款(免除)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内汇款,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消费出口销售收入,消耗当期免除退款的数据。并在纳税申报期限最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与附件3所列理由相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可以办理汇金,即坏账。出口货物退款(免税)如果在报税期间截止日期内没有申请《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则免税处理。

(2)如果该赔偿金是对货物质量给外国客户造成的损失,则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无需开具红字出口发票消费出口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扣除责任人赔偿及保险赔偿金后的余额,税前扣除。如果已经办理豁免退税,出口货物不能收回的话,按照上述要求,在出口货物退款(豁免)纳税申报期限最后期限内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按照呆账处理,同时豁免退税可以在本期消费。否则免税处理。

2.问:我公司的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而是根据现行政策,根据当地国税厅视为国内销售税金。2014年9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道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那么,如果这批出口货物不能退税,被视为内需征税情况,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扣除进项税。具体措施包括:外贸企业原记入出口库存账户的出口货物转移到内部销售或作为内部销售货物征税的,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被退回并转移到内部销售的,外贸企业应在内部销售或内部销售货物发生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转卖证明,同时填写《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联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赠书、收货批次申报单、出口货物退回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内销售商品发票(会计联盟)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转入内销售证明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内申报纳税时,应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进项税额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所列“进项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抵扣证明”上,然后列于附表2第28栏。

3.问:外贸企业的出口应税货物在规定时限内不领取凭证申报退税,同时超过免税申报期限的,是否需要以国内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因此,就问题而言,如果出口货物被视为国内销售,可以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具体步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外贸企业应在被视为国内销售货物的那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行《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时应填写《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联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赠书、收货批次申报单、报销税索赔记账证明复印件等。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转入内销售证明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内申报纳税时,应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进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所列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数据表第二位

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或刚认证,可在认证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处。具体账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项)”;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注:外贸企业已计提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需红字冲回。

4、问:我公司为一家生产企业,2014年9月30日出口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客户要求全部退货。目前出口货物报关单未申报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是部分发生退运又应如何办理,是否还可以申报免抵退税?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你公司出口货物后还没有申报免抵退税就发生全部退运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不需要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如果是部分退运,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的“退货计税金额”栏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后,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数量、金额减除退运数量、退运金额,用剩余的可退税数量和可退税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同时提报一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出口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注:对于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此外,关于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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