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经营范围改变、经营地址改变,法人更换等等,这些情况下是需要进行备案变更的。如果出现未及时退税等,还需要开具一些证明。那么今天小编就写一篇如果进行备案及开具未退税证明的文章,希望大家喜欢,如有不足,请指正,谢谢。
备案变更
如果出口企业原备案的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人等)的,应办理备案变更。
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有:
1、《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变更项目涉及的相关资料。
①变更营业执照涉及的信息,需要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②变更海关代码,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注意:变更海关代码时需将旧代码下报关单全部申报后才可变更
证明的开具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再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所需材料: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需提供)。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由受托方于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出口企业原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发生转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应于内销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退运转内销时提供);
4、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发生内销时提供)。
在系统中打印出证明
并在预审系统中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