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重视证据,需要什么证据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事情。本文总结了18个案件,收集提交的证据,供普通法学习参考。
第18类需要提交案件的证据摘要
1、婚姻纠纷案件。
(一)结婚证明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未登记结婚的,同居时间或婚礼时间的证明;
(三)再婚、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被告人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据;
(五)一方或者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属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有诊断异性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等证据。
(七)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原审判法院、刑期、劳改场所的证据;
(八)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九)一方犯错误的相关证据;
(10)子女的姓名、性别、年龄、生活条件的证明。
(十一)子女抚养和继子女相关证明;
(十二)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十三)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十四)财产的名称、数量和价值的证据;
(十五)财产性质(婚前、婚姻或者夫妻约定的财产)证明;
(十六)储蓄、国债、股票等财产的证据或相关线索;
(十七)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姻、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证明;
(十八)住房情况(住房建设时间、面积、费用;公共住宅名称、面积、区间数、居住人口、分配来源)证明
(十九)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一)公安机关、医院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布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书
(2)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和遗产种类、数量及折扣清单;
(三)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证明;
(四)继承人的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附带的证人资料两项以上;
(五)抚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相关证据;
(7)丧偶的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是自己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证据。
(八)被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抚养的劳动能力不足、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请发给继承人遗产的相关证明;
(九)继承人怀孕的医院证明;
(十)其他证据。
3、育儿费事件。
(一)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工资和收入状况证明;
(三)子女身体状况证明;
(四)儿童医疗费发票;
(五)子女学习费用发票及相关证明;
(六)其他证据。
4、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例。
(一)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2)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据;
(三)各经济收入的证据;
(四)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其他证据。
5、援助纠纷案件
(一)受抚养人身体、经济、住房等情况的证据;
(二)子女支持受抚养人的证据;
(三)子女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据;
(四)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一)贷款合同或者借条;
(2)贷款关系有关于担保人、担保的证据。
(三)借款人支付并领取的凭证;
(四)债务人借款目的的证明;
(五)债务人必须支付利息的证明;
(六)无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被催债不还,债权人要求催债后偿还利息的,不偿还到期或者通过催债不还的证据;
(七)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证明的真实性证明和清偿债务的证据;
(八)支付利息证明;
(九)其他证据。
7、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的证据;处理与冲突有关的证据的其他部门;
(二)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
(3)人身侵害及伤害的结果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相关照片等)
(4)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补偿证据(医疗费文件、误工日和误工费收入的证据、医疗部授权专业护理的证明文件和护理费证明、车票等);
(五)要求赔偿丧葬费或者生活费的,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人生前赡养、赡养、扶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证明;
(6)也有证据表明被告没有过错,或者受害者发生了损害。
(七)其他证据。
8、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一)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
(三)财产损失情况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及发布表、损失现场及实物照片、有关部门鉴定等);
(四)财产追回所需费用的证据;
(五)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 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17、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来源:济南中院、中国普法、西安中院等,谨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