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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申报步骤】从9月开始申报!

时间:2023-02-12 04:37: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各位,缴费者,请注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月份已经开始申报了

Q:又到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候了吗?

A:是的,没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2019年第18号)的有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余补金”)调整为每年缴纳一次,每年9月为征缴期。

Q:那个具体的申报缴纳时间呢,我这两天出差回来了。不在单位。我回来的话不会错过申报期吧?

A:今年余款申报和缴纳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

Q:我是个体户,还需要申报余额宝吗?

当然不需要A:余补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不包括个体户,所以不需要申报。

Q:我们公司的职员有残疾证,可以说是安置吗?

A:为了确认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能只看是否持有残疾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残疾人就业没有预定。

Q:我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余补金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者实际安置”栏为什么不能修改?

A:税务部门和残联对残疾人安置情况已经实现了互联性,电子税务机关《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者实际安置》栏不能根据残联批准的用人单位自动填写残疾人劳动者人数进行修改。如果对安置残疾人的劳动者人数有异议,请联系残联。

Q:余额金年度缴纳额该怎么计算?

A:剩余补助金年度缴纳额=(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人员数 1.5%-上一年用人单位实际分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劳动者的年度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编制人或法律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的人。季节性雇用应换算成年均雇用人数。用人单位依法接受劳务派遣等方式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以记录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雇用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数,根据官方计算结果,可能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是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的。

用人单位的在职人数是上一年度在职劳动者的年均人数!

Q:关于缴纳余款有优惠政策吗?

A:当然有。然后听我慢慢说。

1.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剩余款项实行分期减免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以上,但不到1.5%,按规定按缴费的50%缴纳余款。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纳金额的90%缴纳余补金。

2.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将暂时免除征收余款。

3.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剩余金征收标准上限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用人单位在职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的,按照用人单位在职劳动者的年平均工资征收余款。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征收余款。

Q:本企业成立于2014年5月,2021年员工平均人数为20人,符合30人以下的免除政策,无需缴纳余补金。那么,我申报的时候可以零申报吗?

A:你的企业不能零申报。对于2022年1月1日前成立的劳勇单位,申报时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如实填写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安置残疾人人数、年均工资等信息,税务申报系统将自动减免。不能因为可以得到豁免就零申报。否则,将影响后期用人单位减免金额的统计。

但是,对于202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新用人单位来说,上一年在职劳动者人数、安置残疾人人数、年平均工资均为零,因此今年无需申报。

温暖的提醒

电子税务局申报余补金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人员数》和《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年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实际残疾人就业人员数安排》根据残联批准的用人单位自动填写残疾人劳动者数,符合减免条件的系统可自动减免,无需办理减免申请手续。

资料来源:湖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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