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事务厅明确告知与比例就业网络认证“星际通关”工作相关的事项。
残联厅函[2022] 63号
全文有效
2022.3.1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全国残疾人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关”工作规范,综合各地反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一,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
(1)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级至二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至三级)
(二)用人单位提交审查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不能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的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本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三)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派遣的残疾人应当进入劳务派遣机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人员人数。根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在计算派遣的残疾人的就业和比例时,派遣的残疾人可以计算用人单位的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能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两次。以非劳务派遣的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算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按月分配残疾人就业人数,全年分配残疾人总数平均值后,不得以用人单位每月分配残疾人就业人数。分配残疾人就业人数要按月发送到税务机关相关系统。
(五)用人单位提交审查材料时按比例申请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如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不予处理。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申请实际用人单位变更,并按照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变更申请应在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网络认证窗口(以下简称认证窗口)中处理,认证窗口应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并协助上传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全国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下载打印。
二、按比例雇用年度审判项目的处理
(一)全国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查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应在用人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的22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审查工作,并将年度审查结果发送到税务机关相关系统。
(2)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自助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获取相关数据信息时,需要拍照或扫描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包括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水或其他工资支付证明等资料,然后上传到认证系统。用人单位通过认证窗口申报,如果认证系统无法获取相关数据信息,则需要提供上述相关纸质版资料,认证窗口工作人员拍照或扫描后上传到认证系统。
(3)用人单位异地申报网络认证需要变更申报信息的,应当先通过认证系统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年审机关审查同意后,再通过认证系统重新申报。
(四)用人单位在认证窗口申报网络认证时,应当在《承诺书》印章(用人单位正式印章、财务章或人事章)上确认申报材料和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具备网络申报的网络认证审查机构,应由监察院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网络自助申报。从《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认证系统下载。
(5)各地要按照中国残联制定的网络认证业务流程图(见附件)办理比例就业网络认证,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核心业务环节。
三、其他
(一)2022年各地要通过认证系统,按残疾人就业比例每年就业。
(二)地方认证制度应设置与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同的参数,由地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参数设置功能开放期限为1月1日至2月1日。
(三)各级残疾人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年度审查机构应当提供残疾人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热线咨询服务,并在认证系统中公布服务电话。热线咨询服务实行第一次提问责任制,并保留文字记录。
(四)各地需要对接认证系统数据的,应当书面向一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残疾人个人和用人单位依法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不接受对接申请。
(五)各级残疾人比例就业年审机关应随时掌握认证系统申报情况,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及时审查,对提出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解决或反馈给上级。
本通知由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与《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网络认证业务流程图
中国残疾人联盟办公厅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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