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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运费】“遗忘”运输杂费3354进口运输杂费申报不实案

时间:2023-02-14 04:03: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遗忘”运输杂费

——进口运输杂费申报虚假

一、案例介绍

2008年10月29日,X海关对X公司、2006年以来一般贸易进出口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灯、前照灯配件等多种商品时,运输杂费申报存在虚假申报,随后于2009年6月15日将这条线索移交X国。

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时,运输费结算时间推迟,根据货运公司预计的费用及相应的非正式文件向海关申报,货运公司和运输杂费如实结算后,也没有对虚假申报采取任何纠正措施,导致2006年10月29日至2008年10月29日。当事人申报收入申报书530份运费和杂费不力,其中51份运费多申报了约59.55万韩元,其余479份申报书中运费少申报了约1400万韩元。此案少报杂费的479份申报单所涉货物的实际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6亿元,应缴纳税金人民币8561.44万元,当事人已缴纳税金人民币8143.4万元,漏税人民币418.4万元(其中关税人民币142.54万元,增值税人民币275.5万元)

二、案件特点和调查困难

办案人员收到这条线索后,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事人的行为是违规还是走私。第二个问题,当事人是谁?第三个问题,核心证据在哪里?

(a)行为的定性特征

在事前核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方调查,走访了当事人、货物代理公司、通关公司等与该货物进口业务相关的多家企业,咨询了经营者,初步收集了当事人和货物代理公司的相关财务账目。因此,初步意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个原因是货代行业的通行做法之一:货代公司运输货物后估算运输杂费金额,直接给当事人制作一份运输杂费证书进行进口申报,货代公司完成清算后,货代公司重新提供正式发票与当事人结算,实际上发生了资金往来。(另一个原因是当事人内部财务部门和后勤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因为物流部门只申报进口,货物进口后不再中介,财务部门不根据正式发票确认支付、记账、申报数据。另外,在核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没有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隐瞒真相的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了当时海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证据。另外,根据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反映,当事人信用等级良好,属于守法的生产型企业,该行为流出的税金仅占相关货物价值的1%左右,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因此正在进行违规定性处理。

(b)当事方的决定

《海关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第5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出入境货物的所有者、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作为进口商品的接受者,必须承担如实申报和缴纳税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内部两个部门沟通不足,管理不善,无法进行举报的情况下,要对虚假举报负法律责任。

(c)核心证据

根据上述分析,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损害结果大小的核心证据是当事人实际支付运输杂费的财务账目,与留在海关的申报时运输杂费证明相符,可以直截了当地揭示核心事实。办案人员将扩大取证范围,详细了解行动原因、行动经过等,恢复事实,6个W: WHO,WHEN,WHERE,WHERE。

二、具体措施和手段

(一)领导重视,带头指挥

1.领导重视位置。本案由于通关口岸及海关申报书数量多、时间和空间范围广,该局成立了X公司违规事件处理小组,打破了局领导统领~指挥下行政编制上的束缚,统筹安排,进行整体规划调查工作,缩短了案件的调查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2.工作支援已经准备好了。每周举行调查组例会。有重大情况随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解决新困难和新问题。领导亲自询问案件的调查工作,听取办案小组的工作报告,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阻力,亲自出面帮助解决,支持调查工作的开展。

3.条件是在我的座位上创造的。始终一贯地保证办案车辆、办案经费执行及办案人员到位,为集中调查案件创造了条件。全面指挥积极指导和参与事件调查。前方指挥实现了点面关系的有机结合,指导了全案协调推进。全面指挥指出了调查方向和重点,提高了办案小组的应对能力。全面指挥排除了办案干涉,瓦解了办案阻力。办案人员去X海关领取相关通关资料时,正好在X海关档案馆进行数据传输,办案所需的资料被打包,尚未整理,有关负责人亲自打电话与X海关领导人进行协调沟通,提取案件相关资料,缩短了案件的调查周期。

(二)细化办案措施,严格办案程序

1.以“俊子”二字为基础。肯定准备好了,不会打没有准备的战争。另一方面,根据事件的违反性质,制定了“熟悉的、两个制定的、三个门户”制度。“一见”:表示,整个办案小组必须熟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掌握案件相关人员和机关的情况。“两个发展”:一是制定调查前的调查计划和计划,二是在调查过程中提前准备调查问题的概要,明确目的,有计划,准备调查证据。《三观》: 1是办案小组对当事人的确定、违反事实和定性的门户,第二是法制部门收集的证据的门户,第三是关税部门对核税要求的门户。另外,制定了事件的“三种分析”制度

度。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案前分析、案中分析、案结分析,及时发现案件的缺漏和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高案件质量。由于坚持上述制度和做法,有效地提高了查办案件的质量。

2. 突出一个“快”字。快,就是指查办案件要立足早抓,争取主动。切准时机、迅速到位是查办案件的关键。一是抓准关键证据。在初始调查时,办案组立即分析案件,找准关键证据即当事人实际支付运杂费的财务帐册,与海关留存的申报运杂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了运杂费实际支付与申报不符,有力证实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从而掌握案件的主动权;二是调查取证及时。将办案组分成外查、内调、材料三个小组,同时进行在企业调取证据、在关内收集单证、整理材料并统计漏报运保费等方面的工作,采取有效方法及时核对证据资料,快速查清案情,缩短办案时间;三是多部门协作配合。本案涉及的报关数据多,审理及核税工作量大,为提高工作效率,办案组事先与该关关税处沟通,法制部门先期介人,并和办案人员配合工作,参与证据材料的审核整理,对需要进一步取证的及时提出要求,同时将部分后续工作提前在调查阶段开展,为案件顺利高效的审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 把握一个“巧”字。能否迅速查清一 起重大的违规案件,还必须讲究办案技巧。要吃透案情,熟悉掌握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分析把握关键的线索和证据;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清晰的办案思路,采取灵活的对策;通过贯彻和谐执法理念,坚持“打防结合、惩教并举”,积极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及时纠正企业在海关业务上的行为偏差,强化企业守法自觉性。调查初期,当事人对X局的调查表示不满和不能理解,表示运杂费结算时间的滞后是不可避免,在申报时只能是根据货代公司预估的费用及对应的非正式单据向海关进行申报,实际情况做不到如实申报。办案人员坚定立场和执法理念,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引导其认识。针对当事人因实际贸易原因不能如实申报,办案人员明确表示如果企业不能在申报时确定实际金额,可以以预估金额申报,但应当向海关说明,并在与货代公司就运杂费据实结算后采取补救措施,而不是放任不管;同时告知当事人,出现此种情况与其内部管理有直接关系,建议其进行整改。最终,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且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定期与货代公司对帐机制。这也是案件能顺利审结、执行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

4. 牢记一个“稳”字。本案漏缴税款达六百多万,领导高度重视,并在案件调查汇报会上多次强调办案人员在搜集证据时要稳,不遗漏一个重要求证,争取调查清楚,补充证据一次到位; 在整理数据时要稳,面对上百万名数据时心要平和,不急不燥,眼要细,不漏一项;在核对证据时要稳,思路清晰,目的明确,证据确凿,不打“ 擦边球”,证据间衔接不推测,不牵强。

(三)防范两大风险,誓把案件办铁案

防范两大风险是海关执法人员永恒的课题,采取“三方面监督”严防两大风险。一是请督察部门进行内部监督。督察部门对案前、案中、案后实行全程监督,领导在汇报会上要求办案人员及时汇报相关情况,牢记公安“五条禁令”和海关的“六项禁令”。二是办案组内民警互相监督。要求每位民警在调查工作中要细心,多检查,多核对,并对整理出的数据进行交叉核查,誓将案件办铁案。三是请当事人监督。X局请当事人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复核,避免因为工作量大而导致的简单错误引起的执法风险,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当场进行解答,对存在的问题也认真复查和更正。

三、办案体会

(一)缉私成果及时转化,兼顾了多方面效果的统一

该案案值超亿,对当事人处罚三百多万,补税达六百多万,也给辖区的企业予以警示。同时,在保证执法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因案件久拖不决而给企业增加负担,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执法办案与企业生产经营社会稳定的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纾危解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

(二)反映了新的风险点,并据此连续查发了一批类似案件

根据调查,由于外贸交易中,申报进口时运保费并未实际结算,企业申报时预估运保杂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运保杂费实际结算后,企业与货代公司间缺乏定期核对机制,也未能引起企业的重视,导致企业对运保费申报不实的情况没有及时采取事后补救措施。2010 年X海关查获8起运保费申报不实案件,X部门提出运杂费申报不实导致价格风险的风险提示,加强了正面监管,充分发挥了X部门打击一点、震慑片、教育行、规范全面、预警一线、服务正面、支持大局的重要作用,也提高关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的整体能力。

编者点评:国际海运运费的行情变化比较复杂,即使是经过相同的航线,不同的运输公司、新旧程度不同的运输工具、运输不同品种的货物、船东和货主之间的关 系不同等都会对运费产生一定影响。目前海关仍缺乏 完善的运杂费价格信息库,无法及时掌握运杂费价格的变化,这给通关监管带来了较大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运杂费的实际结算时间比进口货物申报滞后,企业在进口时往往不能准确申报运杂费。本案中涉案企业就因运杂费结算时间的滞后性,采用预估价格向海关申报,实际结算后也未向海关申报,造成了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违法后果。该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紧紧围绕“准”、“快”、“巧”、“稳”四个字调查取证,使得涉及530份报关单和上万条数据的案件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仅八十天,且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兼顾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该局还针对货物进口申报时预估运杂费,实际结算后漏报部分运杂费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关区内开展调查,作出风险预警提示,发挥X部门逆向监管作用,同时引导企业规范申报行为,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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