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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申报罚款】固体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批准、举报、违反废旧转移的人将处以10万韩元以上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时间:2023-02-17 02:35: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每位记者:每位编辑李彪:陈兴

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要求审议。

据悉,现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首次修订,2013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修订了特定条款。

虽然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共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的部分制度规定了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新任务,建议尽快启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根据要求,生态环境部起草了修改草案并提交审议,目前草案已经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在备受关注的异地倾倒问题上,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储存处置,应当向固体废物转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收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转移。未经批准,不能转让。

转移固体废物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利用,应当向转移固体废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转移土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接收地的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草案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罚款的具体要求是10万韩元以上100万韩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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