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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港币出境申报】详细说明资金出国的合规方式

时间:2023-02-18 15:18: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提问运河首选

目前,外管局对资金出国仍然持“控制流出、扩大流入”的管制态度,但随着移民海外人员的增加,对资金出国感到口渴。国家外汇管制越来越严格,只有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的运营资金才是上策。2018年中国外汇储备经历了两年期下跌,比8月增加到82.3亿美元,9月外汇储备增加到226.9亿美元。年9月外汇储备规模今年也首次下降了3.1万亿美元。

一、投资资金合法出国的方式是什么?

我们来看看现有政策框架下哪些合法渠道可以让资金出国(资金跨国流动有很多法规文件,这篇文章很难完全涵盖,这篇文章仅供知识扩张使用,强调具体资金运营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

(a)个人常用的方法

1.一般的“个人限度”

2.朋友之间互相转过身去

3.使用国内外双重身份证

4.利用消费转移资金

5.保险贷款

(二)企业常用的方法

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转移

海外贷款,内部和外部贷款,内存外部贷款,内存海外贷款

8.海外证券投资渠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销售

9.跨境私募基金渠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资贷款基金

10.经常项目下的资金出国

衍生产品模型

第二,出国资金怎么回来?

出国资金,首先要确定正当属性。如果是劳动收入,就没有任何问题,要根据劳务收入向国内正当汇款。如果是投资收入,就要求有收入的国家办理资金汇款手续,缴纳相应的税金。问题是,两个国家的规定不能完全相同,外汇政策不能更加一致,所以要根据你的资金属性和规模来确定。

其他一般入境方式: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进行股票投资(包括股票转让和增资);利用短期外债,利用先取推迟货款。利用非贸易渠道。混合银行海外业务位置和海外业务位置;利用相关交易进去。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须合法。

3、资金出国精炼分析

1、个人限额。

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教育。但是,如果要在海外购买房地产,就要将更大的资金出国,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购买者经常通过亲友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然后让购买者亲友分别购买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款到开发人员的海外银行账户或购买人的海外账户,以缴纳购买金。但是这种方式涉及分期出售问题。“一些个人通过分割方式,用别人每年的汇款金额筹措资金的违规行为跨越国境。外汇局将对与这种违法行为相关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后两年内取消便利化汇限额,如果情况严重,将移交外汇检查部立案处罚。

据外国管理局称,5名以上的个人在同一天、每隔一天或连续多天分别汇款后,将外汇汇款给海外这样的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天内从同一个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5次以上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人将外汇储蓄账户内的存款转移到5名以上的直系亲属等情况下。上述行为将被定义为个人分期出售行为,这种行为将一律被列入黑名单,违者将被剥夺两年共10万美元的兑换金额。因此,个别实践中有避免变通的东西。需要向海外转移资金的需求方要求三位亲朋好友分别在海外开设银行账户,三位亲朋好友分别以不超过5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四位朋友(法规规定不能超过5位监管要求),共计不超过20万美元,汇款到三位亲朋好友的海外银行账户,使三位亲朋好友分别积累近20万美元的60万美元。在3个海外银行账户中,将60万美元转入需求者海外账户,就可以用于海外投资。*注:此方法本质上属于变相分期出售,请小伙伴们不要严格触碰政策红线。

2、朋友之间互相转身。

需要在海外购买房地产的需求方在海外有亲友,外国亲友也在国内经营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亲友可以向需求方支付外币,需求方可以在国内通过多个账户或分期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国内将钱转移给这些亲友。*注:但这种方式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列入“关注名单”。

3、国内外使用双重身份证。

对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身份证两套和护照的购买者,可以通过大陆身份购房,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目前实务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建议提前详细咨询各专业机构。

4、消费转移资金的使用

首先,

可以用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由于信用卡的可用金额是当前卡内存入金额以及本身额度的总和,所以如果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金额,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就可达到向境外转移资金的目的。其次,可以采取“先买后退”的策略。也就是说,先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商店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奢侈品等,购买后当即折价转让给该商店以换取现金。这种“回购”通常需要付出5%-10%的服务费。*注:2017年11月份,中国银监会下文明确,信用卡支付不适用于保险产品。

5、保险融资

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

6、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

7、境外放款、内保外贷、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8、境外证券投资通道

境外证券投资通道主要包括: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这4个渠道。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

9、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1)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

* 注: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可借鉴。

a.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b.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c.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d.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e.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f.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g.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h.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i.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10、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最后要再强调一下,上述办法是实践中用到的一些将资金转移到境外的形式,但涉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非常复杂,合法与不合法常在一线之间,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投资专业人士给予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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