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李某是某公司的运营工,公司为李某支付了社会保险费。2021年10月11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住院,花了3万多韩元治疗费。2022年2月16日,该公司为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该公司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住院治疗费一直未着落,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住院治疗费。审判中声称,该公司已为李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审查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员工治疗工作引起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调解地区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报社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
实际上,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后,主要治疗费用往往发生在受伤的第一个月,根据上述规定,治疗工伤所需的合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如果雇主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将承担治疗费的这一部分,雇主处理了工伤保险,因此不会免除。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没有在李某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道公司部门也没有申请延长申报期限,因此,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发生的医疗费应由该公司承担。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