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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申报图纸】圣约监管局提出了《药品生产许可证》更换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2-22 09:43: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实施我省《药品生产许可证》更换工作,《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0)

一、指导原则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 《疫苗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28号总统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书的通知》

二、交换范围

我省依法拥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气、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都需要更换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如果《药品生产许可证》未到期,相关企业也应根据本计划的要求提交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更换申请,提交更换申报材料,并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更换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资料审查和新的许可证更换。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企业也可以申请提前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交换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集中更换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替换操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我检查和申报

企业申报时间自本方案发行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需要补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对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及补发相关要求进行自行调查、整顿,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补发申请,并提交以下补发申报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附件一,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或根据法规格式表打印)、《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范围申报表》(附件三)、更换药品生产许可证

2.《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品种申报表》(附件6)。

3.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生产品种、配方、工艺及生产能力(包括储备能力)。

4.描述企业的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以及固定资产或投资规模等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申请人不提交,由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的责任和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维权者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法取得资格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登记表、相关部门及职位标志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表。

8.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图、仓库平面图、质检场所平面图、各药品生产工厂和生产线(生产工厂不得使用固体制剂车间等模糊名称,必须根据配方命名车间。例如:精炼厂;如果同一剂型或品种有多条车间或生产线,则应根据剂型或品种指定车间名称,并编码生产线代码(如精制车间1线、精制车间2线)。青霉素原料药车间1线、青霉素原料药车间2线)、辅助工厂、仓库位置及功能或用途。

9.生产工艺布置平面图(更衣室、卫生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物流方向、空气清洁度等级标志)、空气净化系统的空气供应、通风、排气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图。申报GMP符合性检查的工作场所概况(建筑物各层用途和工作场所的平面布置、建筑面积、清洁区、空气净化系统等)。其中,重点说明高活性、高致敏、高毒性药品等生产地区、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包括设备安装平面图(更衣室、卫生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标明人、物流方向、空气清洁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通风、排气平面图(没有净化要求除外)生产检查设备确认和验证情况、人员培训情况。

10.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提供加工的所有中药饮片品种表,包括实际生产或预计生产范围的全部配方、品种、质量标准和依据GMP符合性检查范围配方和品种申报单(附件5)以及《近三年来的批次数、产量》、标准、药品注册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副本,并按照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炮制方法、毒性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交批准的制造验证程序。

11.指明实际生产或拟生产配方和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质量控制点和管理项目、共线生产情况。提供主要程序、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规格)。

12.申请与空气净化系统、除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大纲生产、检查用仪器、仪表、计量器具验证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主要计算机化管理系统的验证GMP符合性检查范围的配方或品种的三种工艺验证情况、清洁验证情况。

1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目录。

14.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录

15.药品工厂上市释放程序。

16.企业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建立时间、历史变迁)

革、职工总数、隶属关系、生产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主导产品、生产规模、经济效益、目前企业整体和主要产品在全国全省所处的地位或位次、近期及中长期企业及产品发展目标规划、相关联集团或企业及分支机构情况等);(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及历次GMP认证或符合性检查情况、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

(3)近两年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等;

(4)近五年来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抽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5)近五年来内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况;

(6)生产工艺包含中药前处理或提取工序时,企业相关生产设施设备、产能与生产规模匹配情况;

(7)委托生产、委托检验情况。

17.如在许可证换发同时,原许可证中载明的有关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许可证变更相关要求,详细说明变更事项的基本情况,一并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资料。

1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还应提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等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相应生产范围及品种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包括存在问题分析及今后改进措施;疫苗生产企业应提交是否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以及是否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的专题报告。

19.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0.提交申请材料顺序目录;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药品生产企业在提交以上纸质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将上述全部20份申请资料应采用word格式(说明:凡是企业自行编辑的申请资料,直接采用最终确认的word格式编辑文档,无需加盖公章,不得采用图片等其他格式;凡不是企业自行编辑的资料,例如:资质证书、证照,应采用PDF或JPG图片格式;图纸类资料宜采用PDF或其他常用软件可打开,并可清晰阅览的格式。每份电子文件均应按照申请资料顺序和资料名称编辑电子文档的文件名)以U盘或光盘等其它可靠电子介质形式随申请资料一并报送。

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一是申报资料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本方案中需要申报的资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和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应尽可能装订成1册(确实无法装订为1册的,应在每册封面用2号黑体字标注共*册、第*册字样),不易散乱,易于翻阅和存档。二是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不得涂改;如所附图表较大,可采用折叠方式,按要求装订为A4规格纸张大小。三是所有申报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各种证照和证明性资料的复印件,应在其空白处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不得压盖和影响原文字的辨认)。

在上述申请资料编制完成后,应进行网上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申请。第一步: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请,待网上申请得到网审确认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第二步:登录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在IE浏览器中,输入。点击直报系统客户端下载),按照操作指南,在企业申报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栏内提交相关资料。第三步:将纸质申请资料1套和相应的电子介质资料递交省药监局政务服务大厅。

(二)受理工作

受理时间: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20年8月31日。

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在对企业网上提交的换发申请进行网上审查确认后,在省药监局政务服务大厅接受企业换发申请,并办理受理手续。对网上提交电子申报资料有困难的企业,可持纸质申请和相关资料电子版到省药监局政务服务大厅,由省药监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协助完成相关申请资料提交和受理工作。

(三)审查工作

原则上,审查工作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在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由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具体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应结合对企业近5年实施的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采取现场检查或免于现场检查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原则上,自2018年7月1日后,取得《药品GMP证书》或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剂型(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特殊药品等高风险产品除外),经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风险评估后,可提出免于现场检查的意见和综合审评意见;对其他免于现场检查的,应由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提出免于实施现场检查的意见和综合审评意见,并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免现场检查综合审评意见表》(附件7)报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二是,对需要现场检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对相应的许可范围进行GMP符合性检查和综合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现场检查报告和综合评定意见及相应的GMP符合性检查编号等检查情况报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在实施现场检查时,辖区监管分局应派出1至2名人员全程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四)审批工作

原则上,审批工作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省药监局对企业申请资料和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报送的现场检查资料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换发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不予换发的情况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本次《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范围不包括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所持有的药用辅料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企业原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用辅料生产范围;

(二)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

(三)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发申请的;

(五)经审查,不符合许可证换发条件等有关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正在进行搬迁、改造或其他情况,尚不具备换发条件,应向省药监局提出延期换发申请和详细的搬迁、改造计划及相应的时间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书面资料。

五、换发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是依法行政,加强药品生产监管,促进企业提高药品质量保障水平,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监管分局和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换发工作的领导,明确具体负责《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部门,以换发工作为契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开拓监管思路,积极探索监管工作新机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辖区药品生产监管网络体系,确保换发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承担换发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和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保证换发工作公正、公开、廉洁、高效。要严格按照换发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工作,对工作不力、拖延工作时限和徇私舞弊、违反廉政要求的,将严肃处理。各监管分局应全面掌握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合规及生产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凡发现存在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省药监局报告并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建议。

(三)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监管分局要结合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省药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尽快将换发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通知本辖区所有药品生产企业,指导药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参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指南(见附件7)和《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填写说明(见附件8)等有关要求,开展自查申报工作。凡属于本通知明确《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对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范围)的,应监督其停止生产。对《药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但未予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要督促其按要求更换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人:张伟东、刘启波

电 话:0371-65566382,65566379;

传 真:0371-65566172

附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2.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范围申报表

3.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品种申报表

4.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申报表

5.GMP符合性检查范围剂型和品种申报表

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

7.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免现场检查综合审评意见表

8.《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指南

9.《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项目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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