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消防领域“旁观服”和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从今天起,全省开展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通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第58条。
二、管理方法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通报管理由公共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资料,并对承诺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给予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并通过现场核查、“双重随机”提取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公共聚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二线制”,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通报程序。
三、行政许可范围
省内下次公共聚会地点:
(一)酒店、酒店、商场、义卖市长/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室、饮食店游戏、游玩场所;保龄球场、旱冰场、桑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地进行扩建、改建(包括装修、改变用途)或变更场地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负责人等的,应当重新申请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基本要求
公共聚会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设公共聚集场所应当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娱乐场所、互联网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置场所也要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五、投标方法
从今天开始,全省的公共聚集场所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愿采用通知约定方式,也可以不使用通知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六、申请材料和申报方法
申请公共集合结肠站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处理通知承诺)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没有通知承诺的情况下处理);
(二)营业执照;
(c)消防安全系统、火灾和紧急撤离计划;
(四)场所平面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资料实行“受理劳务”,除第一、第二份资料外,其他资料可在消防救援机关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时提交。目前,申请人可以通过当地政务服务厅或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工作受理窗口提出现场申请。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分发后,可以在线申请,平台激活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七,告知约定内容
采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经认真学习消防法规,对公共聚会场所的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通知事项的所有内容都已了解并全面了解。
(2)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有场所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物,场所符合公共聚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种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d)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5)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6)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有违背约定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处理过程
(一)告知约定方式的处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规定提交必要资料。2、接受和许可。消防救援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如果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允许接受”条件),符合法定格式,则授权和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依法受理的,发给不受理的证明。对申请人的现场申请,现场做出决定。对于在线申请,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结算。3、现场验证。消防救援队对获得许可的公共聚集场所,从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大现场
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范围。(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2、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九、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该场所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25日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附件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式样
附件3:大同市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受理窗口及服务电话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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