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公司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吉汇检罚[2019]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站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长春金站支行”)处理经常项目资金缴纳,对交易证明的真实性和外汇收支的一致性没有进行合理审查。违反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12条、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汇款[2012] 38号)附件2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号第60条、第65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吉林省分公司对中国银行长春金站支行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万韩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账户外汇收支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外汇结算、销售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合理审查交易证明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款(2012) 38号)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第60条B条企业分类监督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以汇款方式结算的(不包括预付货款、耶稣金),金融机构应审查相应的进口、出口货物申报单、进出口、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提货方式结算时,除按照国际结算惯例审查相关商业文件外,还应审查相应的进口、出口合同。如果是用预付货款、预付金结算的,则必须审查进口、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要对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验证。可收、超过汇款金额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要以《登记表》处理。
(三)对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审查买卖合同、支出申报证明及相关商品券凭证。根据同一合同的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登记表》处理。
(四)预缴款、预缴款及3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向当地外汇局提交信息。
(五)企业不能处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支付业务,不能签订90天以上(不含)包含汇款条款的出口合同。
(六)企业不得办理进出口日期间隔时间在90天(不含)以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七)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款[2012] 38号)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金融机构在办理B级企业支付、开证行、出口贸易融资贷款或核查账户资金结算或提取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验证。
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汇款(2012) 38号)附件2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号第68条规定: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3360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1)没有对经常账户资金的接收、交易证明的真实性以及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二)违反规定处理资本项目资金支付。(三)违反规定处理汇金及回购业务。(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长/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是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