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大连除外)、水水、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现在转发《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约秀华(2016) 4号),请遵照执行。经省水利厅同意,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水路工程建设维修费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恢复征收,缴纳费人从3月征缴日开始按月申报。
第二,纳比人必须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缴纳水道工程建设维持费,在2016年4月18日之前不征收滞纳金和处罚。
三、为解决征收过渡期恢复问题,2016年1月1日前关于征收和核查的历史遗留问题将按照追溯和过去的原则执行。
4.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报告河道工程建设维持费的征收情况,并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做好对纳费用人的宣传工作。
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