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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再审!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出的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首次审议了《废法修正案草案》后,修正案草案再次征求了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举行了座谈会。而且,还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现场调查、召开专家咨询会等。
因此,徐辉在报告中介绍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订情况。
概括地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无害、资源高效的细分;评价评价和监督管理。
共同控制和打击跨界转移;
全过程监控和信息跟踪。
生活垃圾分类奖惩保障体系
技术攻关。
据悉,《固废法》修订草案共6章102项中,50项(不包括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的条款)、增加14项、删除4项。
修正案草案加强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强调固体废物生产者是固体废物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草案还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长制”,吸收和固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鼓励生产者进行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修订了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罚款上升到100万韩元,加上以前没有具体处罚的一些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固废法》修正案草案包括罚款的主要变更点。
基本上是在当前废旧处置现状的基础上,围绕推进垃圾分类和建设“废弃城市”提出的。此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紧跟完善管理升级的大势,草案中91 ~ 109条的变化,在一次精密调查中,更符合当前的废旧处置情况、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对初审的修改意见中还提到了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优先事项,修改了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结合部或人口密集的农村的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督应更加细致,修订意见指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废物电力,运输、运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经过全面控制,提高效率。”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信息平台."
“增加对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积累、使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除了第——位的处罚外,修订意见还主张:“对生产淘汰的设备、淘汰的设备转让给别人等违法行为,应增加没收违法收入、罚款等处罚。”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生活垃圾的丢弃、散布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限额。”
——和现在的主流规定一样,修订意见也主张“旅游、饮食等行业应逐步推进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室应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设施,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要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试点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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