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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标准】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轮流转换程序。

时间:2023-02-28 08:50: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提高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的质量效果,实现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的繁杂转换、轻重分离、迅速割裂的心理目标,优化企业市长/市场退出机制,为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体要求】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的繁杂分类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旨在探索符合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审判途径。以完善问题企业救济和市长/市场退出机制为价值追求。坚持依法审判、快速高效、经济合理、积极稳妥的原则。繁安追求利益平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价值企业的拯救功能。药案追求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优化市长/市场环境的司法保障功能。

第二章案例确认标准和管理者的指定。

第二条【干案认定标准】公司清算、破产、清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干案,适用本规定规定的干案程序审理。

(1)经过初步审查的债务人没有资产或资产不足,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2)债务人没有营业地,或者营业地不是拥有财产,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层均下落不明,遗失印章、账簿、重要文件。

(3)债务人的无业人员或职工已得到合法安置,资产没有争议,处置难度不大,初审债券数量在10户以下。

(4)债务人注册资金50万以下,吊销营业执照5年以上,停业3年以上,没有对外长期投资或对外投资企业。

(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简易审判程序可以适用的其他案件。

事前改组、破产改组、破产和解事件一般不能确定为干案。

第三条【繁案认定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司清算、破产清算和预先改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都是繁案。

第四条【干安管理者的指定】干安管理者的指定以待命为原则。事件有特殊情况,不适合采取待命方式确定管理者。经审判工作庭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通过竞争和随机的方式确定管理者。

等待指定管理者的,应在本院司法技术室隐名排列管理人员名册,审判工作庭应根据司法技术室确定的序列号依次决定药案管理者。等所有中介机构指定一次后,司法技术室再次隐藏管理人的名字,审判工作庭按此顺序决定药案管理人等顺序排列。

在管理人员等待指定期间,本院公布了新经理名册,审判工作庭需要按原来的顺序完成正在进行的等待,但未进入新经理名册的中介机构不能被指定为经理,必须由下一个排名的中介机构补充。这一轮轮候完成,本院司法技术室根据新管理者名册重新排序后,按照审判业务庭的顺序指定了干案管理者。

第五条【繁安管理人的指定】繁安管理人的指定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程》规定确定。

复杂复杂的公司清算、破产案件或有合并破产可能性的案件,经审判工作庭主管院长批准,审判工作庭确定了3个以上的中介机构作为替代范围。本院司法技术室在该范围内随机确定了管理者。

第六条【管理者的更换】简管理者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更换,可以经审判工作庭主管院长批准,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程》规定更换。

繁建管理人员的更换应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干安心理过程

第七条【债券申报期限】干安债券申报期限一般为30天。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债券申报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以相应的规定期限确定干安债券申报期限。

第八条【债权审查】在干安债权审查中,管理人应当尽到责任,依法合理审查,努力避免不必要的衍生诉讼。

第九条【债权人会议】简案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异地形式举行。实际上,需要在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在现场召开。

弱案债权人会议一般只举行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药案可以不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条【表决程序】约案表决事项可以通过书面、数据电报、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破产宣告】在简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口头判决债务人破产。

口头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5天内作出书面裁决,并转交经理、债务人和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特别结案程序】药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组织债权人会议,管理者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结案案件。

(一)没有要分配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破产费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

(2)管理人无法获得债务人的财务账簿,或者取得的财务账簿参差不齐,无法审计,没有收到任何财产或收获的财产变价收入不足以支付变价费用。

(3)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层均无法联系,管理者无法完成企业交接,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提供有效信息。帮助管理员完成企业交接。

因上述情况,清算破产程序结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终止判决中写明终止原因。

第十三条【财产追回】简案结案后三年内,管理者、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可以追回的财产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管理人是否收回。人民法院决定

追回财产的,管理人应依法追回并处置。

第十四条【公告程序】 简案除受理、宣告、终结裁定必须公告外,其余事项可以不公告。

通过法院官网以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与纸质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程序转化】 简案审理期间,管理人发现案件出现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案审理流程,应当书面申请法院转换案件类型。经审判业务庭主管院长同意,可以将简案转化为繁案。

简案转化为繁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简案管理人继续担任繁案管理人。

人民法院认为原简案管理人不宜继续担任繁案管理人的,可以依照繁案管理人指定方式,重新指定新的管理人。管理人工作交接应按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审理周期】 简案原则上应在管理人指定后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报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三个月。延长三个月仍无法审结的,管理人应当依照本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程序转化。

第十七条【其他规定】 简案审理流程中未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 本规程所称“管理人”,包括公司清算案件的清算组、破产案件管理人;“债务人”指主动申请,或者被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申请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的企业。

第十九条【数字界定】 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编辑:田艺欣

责编:马宁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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