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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蘑菇罐头|申请原产地证明时多次伪造、篡改报关单等证明如何定性?
问:我公司在出口法律检查货物和申请原产地证明时,因经营人的疏忽提供了错误的资料信息,是否会受到处罚?
a:无论是申请原产地证明还是申请检查,都要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否则就有可能违法。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18条,出口货物发货人应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并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发放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1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保检企业或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查员没有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相关证书,或者没有申报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将没收违法收入,因此,贵公司的出口法检商品在申请原产地证明时提供错误资料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义务。
典型案例:2021年3月3日,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D海关申报出口蘑菇罐头。申报编号:370820210000XXXX29,货运单编号:XM1210XXXX07,申报数量16709,并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了一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号码:L2176XXXX0350001,发票号码:L21516。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在没有相应出口品的情况下向D海关申请了一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证件号码:L2176XXXX0350002,发票号码:21516A,其余内容与L2176XXXX0350001号证件相同。海关审查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海关申报表等资料进行现场审查。当事人没有提交审计资料,于4月27日向D海关重新申请了一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证件号码:L2176XXXX0350003,发票号码:A21519,其余的与L2176XXXX0350001号证件相同。海关审查后,同样要求当事人提供海关申报表等资料进行现场审查。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更改了第370820210000xxxxx 29号申报单及随附的出口发票、提单,申报单编号为3708XXXX0000138341,申报单上的运单编号为XM1210XXXX41更改为。370820210000xxxxx 29申报单相应编号L21516的出口发票编号更改为A21519,日期更改为2021年3月2日。将提单XM1210XXXX07的编号更改为XM1210XXXX41。4月28日,当事人向D海关提交了上述虚假资料。经海关检查,当事人提交的上述通关证明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23条,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当事人向海关提交变更后的海关申报单及提单、出口发票等虚假资料申请原产地证明的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定,构成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行为。上述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明申请书、扣押经过、当事人情况说明、查询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4条、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18条规定,出口货物发送人必须如实申请原产地证明,违反上述义务的,可以构成虚假申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骗取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或提供伪造、变更、买卖或窃取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的虚假资料的,由海关处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骗取、伪造、篡改、买卖或盗窃为海关通行证的出口商品原产地证书的,处以处置价值金额以下的罚款,但货物价值金额在5000韩元以下的,则处以5000韩元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收入,海关将没收违法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当事人在申请原产地证明的过程中,提供多次伪造的申报单,海关要求现场审查时,提供篡改的申报单、出口发票、提单,构成原产地证明申报。另一方面,当事人在申请原产地证明的过程中伪造海关申报表等文件的行为也构成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更、买卖海关文件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当事人对同一货物和物品分别违反两项以上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根据本实施条例另行规定的处罚范围选择其重子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同时发现伪造、变更海关文件、申报原产地证明虚假申报违反海关监督规定,以及这两种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范,D海关可以对当事人处以5万韩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