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有无大象的
信息收集工作公告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决策部署,宿迁市决定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大象信息收集工作。关于相关问题的公告如下。
一、收集目的
全面掌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大象文件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业务运营体系建设,为保护军人军队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收集范围
(a)收集大象
信息收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12种类型的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军队退休了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官。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休,退休。
5.退伍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洛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分离人员;
7.残疾军人;
8.领取国家养老金的残疾民兵工人;
9.烈士的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受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0.牺牲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受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内的军人遗属。
11.死亡军人的遗属,包括死亡军人的父母(赡养)、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b)收集内容
收集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退伍军人和其他有无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大象类别、基本生活状态等户籍、结构、社会保障、医疗、住房、优待、服役和安置情况等多种基本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收集工作软件报告编写或纸质报告为基础。
4、申报材料
退伍军人及其他有无对象申报时,请携带以下证明或资料原件主动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本;
(三)转业证、退伍证、退休证等(提供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伍军人、退伍军人老战士、西三军红军老战士、红军离队人员);
(四)《残疾军人证》、《残疾民兵民工证》、《战争引起的工厂情人证》(提供残疾军人、残疾民兵民工民);
(五)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六)成就奖证明;
(七)下降证、失业证等其他必要资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收集工作从各地通知的收集时间开始到2018年12月1日结束。
截至2018年10月1日,此次信息收集基准时间点是此后新增或注销的收集对象,可以随时进行收集更新,还可以建立定期更新长期机制。
退伍军人和其他有无对象请配合信息收集工作,积极准备相关资料,积极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参与信息收集,配合访问收集。
宿迁市民政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5日
(宿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