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1:
企业自然人股东为了避免高额股息税问题,购买个人汽车时都是以公司名义购买。主要是因为扣除了增值税,扣除了企业所得税,变相地拿走了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再以低价转让给股东。
打扰一下。
利用轿车高价出售低价销售的这种税收计划为什么不可行?
请参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从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销售企业、中介机构、拍卖企业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方法2:
企业支付临时人力人工费用5000元,因为知道人力成本代扣税太多,又要作为临时工开具发票,所以采取每天支付一次的方式,每名人力支付500元,让临时工开具10天的收据证明。这样就不用代替发票,也没有交税的危险。
打扰一下。
这种使用支付自然人不超过500元,使用不需要开票的税收计划为什么不可行?
请参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14条第(1)款规定: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费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是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一次。
方法3:
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为了避免溢价部分的20%,为了转让高额税金,直接采用低价或0元或1元转让的方式,实际上属于溢价,股东之间私下签订了阴阳合同。
打扰一下。
利用低价或0元或1元转让和阴阳合同的税收计划,这种方式为什么不可行?
请参阅: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所得,减去股权原额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批准股权转让收入3360: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命令,限期申报,逾期后也不申报。
(三)转让方不得提供或拒绝有关股权转让收入的资料。
(四)需要批准股票转让收入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与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如果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住房、房地产企业未出售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则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与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份额。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支付的价格及相关税金。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低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低于同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五)不合理的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次批准股权转让所得3360,如下所示。
(1)《净资产批准法》股权转让收入由每股净资产或与股份相对应的净资产股权决定。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住房、房地产企业未出售的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重的20%,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批准股权转让收入。
方法4:
股东王总100%持有甲公司股份,当时想以投资费用100万韩元、9100万韩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总,现在公司没有分配利润1100万韩元。王总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9100-100)*20%=1800万。
经过“计划”,股东王首先将净资产价格1200万韩元转让给了设置在税池中的有限合伙企业。这个合伙人可以按照应纳税所得率10%征收经营所得税。然后合作企业可以正常9100万韩元的价格对外转让给李总。因为可以批准:
1.王总股份转让给合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1200-100)*20%=220万韩元
2.合资企业转让给李总的经营所得税=9100 * 10% * 35%-6.55=311.95万韩元
合计:531.95万韩元
节税:1800-531.95=1268.5万韩元
打扰一下。
这种利用中间征收的合伙人为股权转让制定纳税计划的方式为什么不可行?
请参阅: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份、合资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资企业)均适用帐簿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法5:
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王一直想分红500万韩元,但知道要扣除20%的分红税,王一直想“计划”财务。周东王的身份从内里变成了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
打扰一下。
这种将内部股东变成外国股东身份的纳税计划方式。
,为何不可行?参考:
1、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1994 ]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方式六:
有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但是客户要求开具劳务费的发票,企业为了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人为的按照差额来征增值税,而且差额开具发票。
请问:
这种利用部分行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四款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参考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
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方式七:
有一家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王总想分红500万元,但是知道必须扣缴20%的分红个税,因此王总想让财务“筹划”一下,暂时不分红了,改为直接用这5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方式。
请问:
这种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式八:
有一家民营企业企业通过投资购买古玩字画等摊销折旧的方式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来税前扣除,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请问:
这种利用购买古玩字画等摊销折旧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该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方式九:
有一家民营企业企业自然人要股权转让,溢价太多面临的20%个税太高,想采取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来实现延迟缴纳个税,第一次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后续分次支付,这样想实现延迟纳税。
请问:
这种利用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来达到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方式十:
某企业自然人股东为了规避高额分红个税的问题,准备上市新三板。因为股东听说公司的利润先不分配,等公司新三板挂牌之后再分配,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请问:
这种利用上市新三板的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一:
(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里面的规定:(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方式十一:
有一家企业目前主要是从事刚刚竣工的商铺的房产转租,由于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若是按照9%开票纳税,增值税税负太高,没有进项税抵扣,想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5%,反正简易征收不需要税局审批。
请问:
这种利用简易征收政策来纳税筹划增值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方式十二:
有一家年底了,企业好几个自然人股东从公司都有大额个人借款,肯定不会归还了,由于都是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担心税务风险太大,说是准备调整到“预付账款”科目,想避免视同分红个税的风险。
请问:
这种利用借款或者预付款来纳税筹划分红个税的方式,为何不可行?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这3个税务筹划案例分析,绝了!
案例一:
今天遇到一位财务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企业自然人要股权转让,溢价太多面临的20%个税太高,想采取分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来实现延迟缴纳个税,第一次支付股权转让款1万元,后续分次支付,这样想实现延迟纳税。
上述纳税筹划的思路可行吗?
答复:不可以。
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案例二:
今天遇到一位财务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企业目前主要是从事刚刚竣工的商铺的房产转租,由于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若是按照9%开票纳税,增值税税负太高,没有进项税抵扣,想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5%,反正简易征收不需要税局审批。
上述纳税筹划的思路可行吗?
答复:不可以。
你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属于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该是9%增值税。
提醒:若是你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你租入不动产的时间。
1、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9%增值税。
2、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参考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三:
今天遇到一位财务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是年底了,企业好几个自然人股东从公司都有大额个人借款,肯定不会归还了,由于都是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担心税务风险太大,说是准备调整到“预付账款”科目,想避免视同分红个税的风险。
上述纳税筹划的思路可行吗?
答复:不可以。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借款,不管你计入了哪个会计科目,只要是属于借款的实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总结:
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循税法规定,本着纳税遵从的原则,你可以设计你的符合商业目的的交易结构,从而实现你企业的税负合理化降低!但是一定不能违法,这是大前提。
财务人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节税,但是一定要正确恰当地利用政策,不要歪曲税收政策,利用优惠政策不要过于激进,应慎用政策,吃透政策背后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