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结算
预计从2022年3月1日开始处理
最后期限是6月30日
国税厅2021年处理
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算事项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贯彻中国、国公司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交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处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交(以下简称年度汇交)有关事项公告。
一、年度汇率的内容
自2021年底以来,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劳务补偿、稿费、专利费等4种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的收入额,扣除费用6万韩元和特别扣除额、特别附加额,适用综合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并扣除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额或补偿税额=[(综合收入额-60,000韩元-“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额-子女教育等特殊附加扣除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已经缴纳的税额。
年度折算不包括财产租赁等分类收入和纳税人未按规定纳入综合收入、计税的收入。
第二,不需要办理年度汇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折算:
(1)每年折算需要补税,但综合收入收入每年不超过12万韩元。
(2)每年汇算清缴不超过400元。
(3)预付税额与年度折算应纳税额一致。
(4)符合年度折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
第三,必须处理年度汇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年度汇款:
(1)预付税额大于年度折算应纳税额并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收入收入超过12万元,补充税额超过400元。
如果适用的收入项目有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未在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申报综合收入,纳税人应依法处理年度汇款。
第四,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未申报扣除额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可以在年度折算期间报告扣除额或补充扣除额。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受合格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年人抚养特别额外扣除、费用扣除、特别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捐赠合格的公益慈善事业。
同时取得综合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可以申报综合收入或经营收入中的扣除费6万韩元、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能重复申报扣除。
五、处理时间
年度换算处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纳税人,只要在3月1日之前出国,就可以在出国前进行年度换算。
六、处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下处理方法: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款;
(2)通过聘任用人单位(包括根据累计代扣法代扣劳务补偿获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如下。代替(以下简称为单位)处理。
纳税人提出代理要求的,机构应当代为办理,或者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机关(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网站端)完成年度折算申报和退税。
机关代为处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与单位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确认,并对纳税年度内本单位外部获得的综合收入收入、相关扣除额、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进行补充,并对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没有向部门确认,而是要求处理年度换算,单位不能代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2021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
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 将加收滞纳金
据介绍,2021年度汇算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之后的第三次,从前两次的办理情况看,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如实办理,有相当数量的纳税人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享受了个税改革红利,也有很多纳税人补充了税务部门未掌握的收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发现有少量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多次提示提醒后仍然没有如实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央视新闻客户端、云南网
责编:杨伊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