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破产法”实务操作困惑及完善建议系列》/3逾期索赔补充审查费用
朱晓辉
指南
破产程序中主体多、程序复杂、期限长,为了保证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合法性,各国破产法对逾期申报债券补充审查费作出了规定。
第一,我国对逾期索赔补充审查费用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56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者申报债权,并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以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二、进一步审查费用的目的
(一)及时确定债权范围,防止破产活动顺利进行,而不无限期等待债权人的债权。
(b)有助于提高管理者申报债券的效果。
(三)促进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与各次会议议程的讨论和表决,保障更广泛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4)在清理“僵尸企业”、消除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大趋势下,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理解和重视破产法和破产程序,实际上正在对破产法进行宣传。
三、现行相关规定的缺陷
(a)收取补充审查费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二)补充审查费用的征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3)收取费用的过程和不支付额外审查费的法律后果。
四、实务状况
《企业破产法》第56条是管理者对补充申报权收取费用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不同管理者的运营不同,有执行费、诉讼费、自行制定标准等,实务上存在分歧,补充申报债权费的征收是否合适,合法问题也日益突出。
五、改进建议
出台有关收费的具体措施方法,避免管理人员收费没有根据或乱收费,具体建议如下。
(a)收取费用的过程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时,事先通知其解释清楚补充债权审查确认费用。补充申报时,补充申报人申报债券时,管理者应现场通报与补充申报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使补充申报人了解今后需要承担的费用。要求签署费用负担确认书,补充申报债权人签署费用负担确认书。(二)补充申报人的支付费用管理
管理者必须通过管理者账户进行补充相关费用,制作会计账簿,根据财务要求记账、装订、监督。
(c)支付额外审查费用的方法
提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从债权人的提前支付和未来清算金额中扣除。
(四)拒绝签署补充审查确认处理。
债权人不签署补充审查确认书的,管理者作为请求补充审查费用的执行者,将:
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的管理者可以通过法院督促补充申报债权人支付费用。管理者直接从债权人的可清偿金额中扣除。(e)索赔审查费用补充申报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的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追加申报债券审查费的征收标准,建议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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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小辉律师
工作经验:
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山西文秀焦化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审艺广告有限公司担任法务。2013年加入山西华托奇律师事务所。作为收购者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和延长壳山西石油有限公司负责加油站收购项目。作为破产管理人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陕西海信钢铁集团、新疆金辉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组案的全部工作。以债权人代表的身份参与陕西软星能源集团破产重组案。厦门嘉里德住宅有限公司、前海真相国际金融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山西双创企业孵化器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善美拒绝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陕西华城、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红星财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
公司收购、公司重组、破产、改组、清算、公司重组和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