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疗保障局西安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整顿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将原城镇职工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即老百姓常说的职工医疗保险“二次报销”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通过降低保险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提高标准和乙类药品的个人预付比例,提高住院、门诊特殊病、特药使用的报销率,保证投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得到提高。并通过“一次性报销”实现原来的“一次性报销”和“二次报销”的累积待遇,使保险职工的医疗费用结算更加便利。
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1.在指定医疗机构降低了保险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上调标准,保险职工在自然年中第三级(特等)医院、第三级医院、第二级医院、第一级医院首次住院的标准分别降低了100元、150元、100元和100元。第四次以上住院的人不再设定支付标准。
2。投保人在指定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率平均为2.5个百分点,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报销率达到95%。
3。保险工人对诊所特殊疾病治疗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2%,其中诊所治疗肾脏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的比例从90%提高到94%。
4.任职者在指定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预付比例从5%降至4%。
5.投保人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特药的费用报销率从70%提高到76%。
6.一年内,遵守医疗保险规定,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医院治疗(含门诊药物使用)支付95%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支付95%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不设架空线。
7.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调整和完善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经营流程,优化经营服务。在切实保障广大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要为保险工作人员提供更快、更方便的服务。
西安医疗保障局西安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