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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申报表】莆田市工伤赔偿标准、赔偿表、赔偿示范、申请、案例全面解读。

时间:2023-03-09 16:58: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莆田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莆田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莆田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莆田市工伤职工、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依法应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相关数据整理,以赔偿清单赔偿标准示范赔偿计算赔偿计算赔偿要求指南赔偿案例用法式的形式呈现给劳动者,很容易知道,并分享给了很多工伤工友,以便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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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工伤补偿标准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机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断和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基础《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基金伙食补助费由总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基础《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具体哪一天咨询当地人事局?]工伤保险基金交通、食宿费用、调解地区外医疗发生,由调解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基础《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证金报销)】工伤保险基金康复治疗费应到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基础《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用人单位生活保护费生活保护费在评估前及评估后,评估前(住院)通过医院开具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美护理,则根据当地护理人员的工资支付。评论后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生活的大部分不能自己处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分三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调整地区上一年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按月支付。[基础《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工伤保险基金辅助机构费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础《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的

残疾补助金

一级残疾是本人27个月的工资。

第二次残疾是本人25个月的工资。

三级残疾是本人23个月的工资。

四级残疾是本人21个月的工资。

五级残疾是本人18个月的工资。

六级残疾是16个月本人的工资。

7级残疾是13个月本人的工资。

8级残疾是11个月本人的工资。

九级残疾是九个月本人的工资。

10级残疾是7个月本人的工资。

[基础《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和37条。【成语】

工伤保险基金

残疾津贴一级残疾是本人工资的90%,二级残疾是本人工资的85%,三级残疾是本人工资的80%,四级残疾是本人工资的75%。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情况下,弥补差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成语】

工伤保险基金

5级、6级残疾,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人每月支付残疾津贴。5级残疾是本人工资的70%,6级残疾是本人工资的60%。

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情况下,弥补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成语】

雇佣单位

一次性的

残疾医疗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5级,每一年发行0.7个月;第六阶段,每一年发行0.6个月;7级,每一年发行0.4个月;8级,每一年发行0.3个月;9级,每年发行0.2个月;10级,每一年发0.1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 ~ 6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满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7 ~ 8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满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9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满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满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有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上述标准再支付30%。

基数是当地平均工资。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成语】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的

残疾就业补助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5 ~ 6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满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7 ~ 8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满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9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满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不满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有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根据上述标准增发30%。

基数是当地平均工资。

雇佣单位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调整地区上一年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基础:第《工伤保险条例》次

三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39251元×20=785020元。(全国一口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下落不明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年龄为25岁,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5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金(4365元*0.10系数*76平均寿命-25年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65元*0.10系数*76平均寿命-25年龄)= 118298元(赔偿金额)。

委托(律师)代理热线: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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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莆田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莆田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福建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首次报销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原件(再次报销医疗费)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伤情材料:①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③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④涉及第三方机构理赔医疗费的需提供理赔分割单和赔偿情况材料;

6、治疗地点材料:①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在统筹地区外的居住地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

7、特殊情况材料:①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莆田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及公安机关侦结材料原件;②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的,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如需将工伤保险待遇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的,须工伤职工本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同意)

8、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如有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供《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9、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还需要委托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莆田市工伤赔偿案例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初字第3409号

原告福建省莆田畅安贸易公司货车一队,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特别代理),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特别代理),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荣,男,住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谢某凤,女,住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王某兰,女,住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黄某华,女,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黄某泉,男,住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黄某妹,女,住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黄某权,男,住莆田市秀屿区。

以上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甘某某、朱某某(特别代理),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莆田畅安贸易公司货车一队(以下简称:畅安公司货车一队)与被告黄某荣、谢某凤、王某兰、黄某华、黄某泉、黄某妹、黄某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吉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畅安公司货车一队诉称,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莆城劳仲案(2014)045号裁决书裁决错误,理由:一、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畅安公司货车一队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系错误裁判。本案中,死者黄开宝是由于其驾驶闽B02106号重型厢式货车与闽D30087号半挂车牵引闽DJ55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黄开宝对本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综(2010)144号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同一事故兼有民事赔偿,伤残职工先按民事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七被告应先要求侵权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不足部分再由原告支付。二、原告曾支付给七被告人民币250000元的赔偿款,依法应当予以抵扣,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未予以抵扣,系错误裁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三、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七被告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交通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四、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原告向被告黄某荣、谢某凤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不必支付七被告丧葬补助金人民币2002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491300元以及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2、原告不必支付原告黄某荣、谢某凤自2013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099.2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七被告辩称,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丧葬补助金人民币2002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4913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及应支付给黄某荣、谢某凤自2013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1099.20元。原告所依据的是已经被撤销的莆田市人民政府莆政综(2010)144号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伤残职工先按民事赔偿是没有依据的;原告所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莆城劳仲案(2014)045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欲证明城厢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给被告丧葬补助金人民币2002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491300元以及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裁决原告向被告黄某荣、谢某凤支付亲属抚恤金的事实。

二、收条二份,欲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款共计250000元的事实。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七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裁决书及送达回执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七被告确实有收到过250000元的款项,但该款项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是保险公司对司机死亡的人身赔偿款,不是原告给七被告的赔偿款。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七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七被告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调查表各一份,欲证明七被告主体资格及被告与死者黄开宝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莆田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火化证、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各一份,欲证明七被告家属黄开宝经莆田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书各一份,欲证明七被告家属黄开宝驾驶原告所有闽B02106货车行驶到324国道133KM+630M处时与闽D300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J559号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致黄开宝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伤害性质于2013年10月25日经莆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四、莆城劳仲案(2014)045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欲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七被告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至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至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黄开宝为原告畅安公司货车一队的司机,2013年7月24日,黄开宝驾驶原告所有的闽B02106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开宝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开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7月25日,被告黄某泉收取原告人民币30000元,收条内容为:“今天暂收畅安车队人民币叁万元整,闽B02106事故。”2013年8月8日,被告王某兰、黄某泉、黄某权收取原告人民币220000元,收条内容为“今暂收福建省莆田市畅安贸易公司货车一队赔偿金及丧葬费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2013年10月25日,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莆人社工认(2013)2207号),认定黄开宝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黄某荣、谢某凤、王某兰、黄某华、黄某泉、黄某妹、黄某权向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是:裁决畅安公司货车一队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955元/年*20倍=539100元、丧葬补助费6个月*3338元=20028元、供养亲属黄某荣抚恤金7.77年*12个月*7000元*30%=195804元、供养亲属谢某凤抚恤金7.9年*12个月*7000元*30%=199080元、交通费和处理善后事宜误工费10000元,以上合计964012元。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一、福建省莆田畅安贸易公司货车一队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荣、谢某凤、王某兰、黄某华、黄某泉、黄某妹、黄某权支付丧葬补助金2002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交通费5000元,以上共计516328元;二、福建省莆田畅安贸易公司货车一队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黄某荣、谢某凤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1099.20元,其中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其中,黄某荣是(12个月*1099.20元)=13190.40元,谢某凤是(12个月*1099.20元)=13190.40元;自2014年8月1日起,上述两位申请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畅安公司货车一队按月支付,今后,莆田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作调整,畅安公司货车一队应按新的月平均公司的标准计发抚恤金。黄某荣、谢某凤若出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情形,畅安公司货车一队才能停止发放抚恤金;三、驳回黄某荣、谢某凤、王某兰、黄某华、黄某泉、黄某妹、黄某权的其他仲裁请求。畅安公司货车一队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黄某荣是黄开宝的父亲,谢某凤是黄开宝的母亲,王某兰是黄开宝的妻子,黄某华是黄开宝的长女,黄某泉是黄开宝的长子,黄某妹是黄开宝的次女,黄某权是黄开宝的次子。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七被告的亲属黄开宝与原告畅安公司货车一队形成劳动关系,黄开宝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经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黄开宝办理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支付给七被告以下的工伤待遇,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3338元/月(莆田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8元;供养亲属黄某荣的抚恤金为每月3664元(莆田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1099.2元(自2013年8月1日起支付至其死亡时止);供养亲属谢某凤的抚恤金为每月3664元(莆田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1099.2元(自2013年8月1日起支付至其死亡时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原、被告均未能提供黄开宝生前的工资收入的有关凭证,计算为24565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491300元。原告已经支付给七被告的款项250000元,应予扣除。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交通费和处理善后事宜误工费1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二条、第、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福建省莆田畅安贸易公司货车一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黄某荣、谢某凤、王某兰、黄某华、黄某泉、黄某妹、黄某权丧葬补助金人民币二万零二十八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四十九万一千三百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合计应支付的金额为二十六万一千三百二十八元;

二、原告福建省莆田畅安贸易公司货车一队应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月支付给被告黄某荣、谢某凤抚恤金各为人民币一千零九十九元二角,直至被告黄某荣、谢某凤死亡。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福建省莆田畅安贸易公司货车一队负担745.9元,被告黄某荣、谢某凤、王某兰、黄某华、黄某泉、黄某妹、黄某权负担66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某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阮某某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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