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新员工入职后,应在聘用之日起30天内为员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在实战中,大多数企业在入职时不申报社保,如果一入职就不幸发生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企业承担。
企业申请对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也不会立即缴纳,在申报生效之前,如果发生工伤,工伤保险中心可以因未支付或未有效而拒绝支付工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为工伤保险处理过程不应成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案例] (2020)内02行末111号
段先生于2017年2月9日在包头市的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于2月13日申请了社会保险登记。
2017年2月21日早晨,丹某步行去公司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区人社局制造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被认定为工伤。
第段一位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公望补助金、丧葬费、赡养亲属补助金等公望待遇的赔偿。
仲裁审判时,公司判决公司已依法对段某缴纳工伤保险,应作为工伤保险基金对待,仲裁委员会采信公司主张,驳回段某亲属的仲裁请求。
只有一个亲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团某的工程待遇。
[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中心主张: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雇主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经过核查,段某是2017年3月保险缴费人员,其工伤发生在2017年2月21日,发生工伤时,段某不属于工伤保险缴费人员。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其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院裁定:
根据案件证据,其中一个分段在工伤发生时以及随后的几个月内,公司没有因主观原因缴纳或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
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正在处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担保工伤保险业务时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批准、扣押程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知道,也很难知道,因此对外不能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具有明显保护弱者权益的特点,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目的。
两者都是上位法,对工伤保险加入时间和生效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积极事实推定,而不是消极事实认定。
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提出了“参加工伤保险当月保险,下月缴费生效”的主张,没有制度支持,也没有证据证明一段中有一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在判决生效后60天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