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因此,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用人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仍然有很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所有者、龙工单位、房地产中介行业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不及时申报登记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信息,直到受到处罚为止,不后悔。
案例1: 2022年5月26日,天府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治安调查,发现4人没有进行流动人口申报登记。调查结果显示,盐场居委会居民岳摩利、刘某郡、孙某、朱慕义将房子租给赵慕新、姜某朋友、张某对、贾慕妍等4人,4人中没有一人主动督促承租人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登记。
2022年6月,天府街派出所依法对岳摩利、刘某军、孙某、朱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5月30日,福信派出所警方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野田(烟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孟某未按规定向员工申报流动人口。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福信路派出所依法对孟氏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5月31日,福信派出所警察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常驻委员会居民张某军没有对按规定租房的流动人员进行流动人口申报。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福信路派出所依法对张某军队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4: 2022年6月6日,东青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青村租赁的周慕英长期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最近东青派出所依法对周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5: 2022年6月8日,福信派出所在治安调查中发现,上居委会居民经常没有按规定对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员进行流动人口申报。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福信路派出所依法对上毛超标给予行政处罚。
福山公安郑重提醒,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用人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伊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