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域间税源登记
(a)适用范围
如果你发生跨地区的“建筑服务”业务,就要办理跨地区税源登记。其中“建筑服务”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
如果你有上述多项业务,必须通过电子税务机关一次提交一份申请。
(b)进程简介
请登录电子税务机关网站,选择“我想交税”列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单击左侧列表中的“ID信息报告”,然后选择“跨地区税源注册”选项。
在弹出页面中,选择01跨地区税源注册。
选择“我将提交新的申请”。
再次单击“填写表格”。
请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地区间税源登记表,请注意以下记载。
1.浅绿色项目是必需的。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必须包含关键词“圆”、“建筑物”、“座位”、“路”、“圆”、“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果你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以点击添加一行按钮。
4.如果你处理过本业务,表格有自动通过审查的所有经营项目的详细地址,你可以查看。
完成后,单击“保存”。
如果保存成功,页面将自动跳转。点击“提交申请”按钮完成跨地区税源登记工作。
(3)确认接受结果
提交成功后,您可以返回电子税务机关主页,选择“需要查询”列下的“查看纳税进展和结果信息”选项。
1?_iz=31825&from=ar;x-expires=1707061704&x-signature=04RERMX4YIV91adTvQWz37F91Ts%3D&index=7" width="640" height="178"/>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一)适用范围
如您为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或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通过本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跨省经营的纳税人及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业务,按照原预缴方式不变。
(二)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请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您注意的是: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您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请您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情况,选择报送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其中,《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您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您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您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您预缴申报的项目为房地产企业从事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您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