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
根据外汇局最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外惩罚[2022] 5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警告浙江杰潮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原文。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