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55周岁止。
《办法》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不适用于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的户籍居民。
符合条件的市外迁入人员可申领奖励和特别扶助
《办法》还规定,符合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申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已享受按月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接续计发。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可在“粤省事”“穗好办”预申报
根据《办法》,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审核确认。
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统一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审核确认。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由本人依申请办理。奖励扶助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也可以在“粤省事”“穗好办”等平台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申请,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对象应重新申报。
《办法》要求,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于申报信息准确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渠道有三种
根据《办法》,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渠道分为以下三类:
(一)由市社保经办机构随奖励对象养老金渠道代发;(二)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三)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除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按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也可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每月发放一次。
《办法》还规定,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再生育子女;
(二)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已康复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五)死亡;
(六)其他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情形。
《办法》要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多领奖励扶助金的,应当退回。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扶助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对象退回,经通知对象逾期未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扶助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龙锟、申卉
[ 编辑: 佘湘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