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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消费税申报实例】节税案例52:利用委托加工,利用受托人征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计划

时间:2023-04-01 18:33: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增值税销项税额(此项增值税由A厂承担):

130×16%=20.8(万元)

(3)A厂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此项增值税由消费者承担):

500×16%=80(万元)

(4)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 税后利润为(所得税税率为25%)(忽略城市建设税):

(500-100-130-153.33)×(1-25%)=87.50(万元)

(5)B厂的税后利润(税率假设同上)(忽略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30-40-70)×(1-25%)=15(万元) 由此可见,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方案(方案

二)比案例中的方案(方案一)对两家企业都有利。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在方案二中,支

付的加工费又比方案一中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因 为B厂连续加工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而且其中减少了运输成本以及其他成本,其继续加工 成本应该比A厂低,当然,前提是两家企业加工技术和能力相同。

方案三 当然,该企业也可以尝试自行加工的方式。上述条件仍不变,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

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乙类卷烟,假设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25万元,不含税销售收

入为500万元。(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缴消费税=500×40%=2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6%=80(万元)(此项增值税由消费者承担)

税后利润=(500-100-125-200)×(1-25%)=56.25(万元) 如果A厂加工费用降低到120万元,则A厂税后利润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500-100-120-200)×(1-25%)=60(万元)

由此可见,当 A 厂自行加工的成本等于支付给 B 厂的费用加上继续自行加工的成本 时,方案三与方案一对于A厂的税收负担是相同的,如果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高于120万 元,则采用方案一比较有利,如果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低于120万元,则自己加工比较有 利。但是与方案二相比,税收负担仍然比较重。

当然,这里面存在这样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现实中的这种企业一般存在一定的关 系,否则,上述案例中的 B厂不会以这么低的价格将加工以后的产品销售给 A厂,它自己 直接对外销售所获得的利润更大。因此,这种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与其 他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所收取的费用大体相当,否则会被税务机关以转移定价为由进行调 整,这样就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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