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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点意义】关注|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04 14:50: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对入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报潍坊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各相关单位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

第十二条 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认定、公布,并授予县级代表性项目标牌。未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保护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标牌进行变更、复制和转授。

第十三条 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高密市范围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五)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第十四条 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完善保护机制和制度体系,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收集、保存与展示相关实物;

(三)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科学规范使用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六)定期向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五条 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县级非遗项目标牌的;

(二)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项目保护计划或被职能部门查处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

(四)歪曲、贬损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疏于管理,引起传承人之间重大矛盾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第十六条 高密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因使用项目名称及标牌宣传牟利、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现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密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高密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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