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简单地推论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情形,逾期未审核的《工程结算书》不能被视为经过认可,不能据此认定案涉工程款结算数额为1058786元。
再审裁判要点:(支持)
关于讼争工程应付工程款金额的问题。2014年6月25日,讼争工程的《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成,载明:南际垃圾转运站底层局部技改工程造价349827元、古溪垃圾运转站底层局部技改工程造价708959元,合计1058786元。华科公司、蕉城环卫处及监理单位共同在《工程结算书》上的“编制单位”处盖章,并送达华科公司。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各方当事人共同作出《工程结算书》,也即共同确认该《工程结算书》所载应付工程款金额。据此,应当认定讼争工程的应付工程款金额为《工程结算书》所载1058786元,扣除已付工程款504000元,蕉城环卫处尚欠工程款554786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再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