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铁路线、公路线、机场跑道、飞机场、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按2元/平方米征收。3.农村居民在规定的土地标准内占用耕地,建设新的自用住宅,半价征收。其中,农村居民批准搬迁,新建的宅基地占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可以免除。4、免除、减免、改变用途、补充耕地占用税。(六)发生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耕地占用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7)
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房产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单位和个人、房产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无租适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三)税率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1.2%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12%
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4%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4%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6.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
7.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对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
8.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
10.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征。
1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租,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
1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
13.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征收。
15.2019.6.1-2025.12.3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
16.2018.1.1-2023.12.31,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浆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当月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次月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次月
4.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
6.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使用或交付次月
8.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七)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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