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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申报保险】肇事司机驾驶伤者,医疗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如何同时进行人命和赔偿?|投票121

时间:2023-04-12 16:03:4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持。

广东高院表示,本案中,如按狭义解释方法对保险条款约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解释,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均属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任一措施未采取即导致保险人免责条件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但是,在驾驶人已履行积极救助受害人的主要义务、因疏忽未履行变动现场时标明位置的次要义务且该疏忽并未导致保险人保险责任不当增加的情况下,采取狭义解释方法,作出对被保险人不利的事实认定,不利于突显生命权的重要地位及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根据立法目的从解释论角度对保险条款予以修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贾密表示,民生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部分案件社会影响大,裁判结果对立法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影响深刻。为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官应善用合同解释方法,在此类案件中适当加大审判权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干预,使合同履行结果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鱼芳律师也指出,救死扶伤是人类社会广泛弘扬的美德,从立法目的上讲,保护现场的义务是为了明确各方的事故责任,而救助伤者维护的是人的生命价值,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救助义务优于保护现场的义务。但驾驶员履行救助义务离不开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社会各界的支持,在驾驶员诚信履行义务的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避免死板执行法律规定,给予救死扶伤者更多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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