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我司于 年 月 日收到贵院发出的( )执字第 号督促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通知我司1、立即停止向本案被执行人 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接此通知十五日内将欠付被执行人 公司的到期债务 元直接交付本院执行庭。
经查,我司与被执行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2款第3项、第63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异议,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年 月 日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法律后果:目前司法执行程序中,对相关事实部分不予审查。但出具该异议也可能构成对欠款事实的确认。该文件与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从效力和主张权利和后果上来讲有明显不同。应进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