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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金九银十招聘季,进入职场,心情或许是充满了憧憬与好奇,抑或夹杂着一丝忐忑。
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劳动法律须知~
本文作者:盛诗怡 上海青浦法院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01、劳动合同是什么
张某与学校、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张某大学毕业后在该公司就业。如果一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张某毕业后,公司一直没有安排张某就业,表示只愿意支付违约金,不可能安排张某就业。张某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也遭到断然拒绝。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不能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很多毕业生误以为《就业协议书》等同于《劳动合同》,但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三方协议是指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并且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2.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等。
3.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02、试用期的那些事儿
李某毕业后于6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当年9月,该公司人事部门认为李某的工作能力平平,单方决定延长3个月试用期。又过了3个月,该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和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试用期已满,该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公司认为,试用期虽延长3个月,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6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公司约定了两次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特殊的时期,也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法律对于试用期的期间、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1、试用期期间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解除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03、好聚也要好散
因对薪资待遇的不满、工作无法胜任等原因面临离职。部分人在离职时会遇到困难,甚至陷入法律纠纷,因此,如何干净利落地解除劳动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❶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无论何种劳动合同,都可以协商解除。
❷ 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纯粹因为自身原因想离职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若存在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相关过错或违法行为,员工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无须其他程序。
❸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单位不能无理由解除劳动者,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合理,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1)劳动者无过错,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或支付代通金即时解除,且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有过错的,单位可以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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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 盛诗怡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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