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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提前一个月 辞职报告提前一个月交了…

时间:2023-02-08 22:34: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即辞即走需扣一个月工资,有效吗?

答:员工说走就走,这是企业用工一个常见的现象,员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企业到底能不能扣工资呢,要看具体的情形。

1、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未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即辞即走的,员工向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未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员工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则属无效条款,企业不能依此约定扣除员工一个月工资。

2、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如即辞即走的,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约定员工说走就走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是非法定要由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该约定对员工无效。

3、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说走就走,需以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企业的损失。如果员工说走就走,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是否可以主张赔偿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才能主张由员工赔偿。是否造成损失,由企业来负责举证,不能举证的,员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能够举证员工即辞即走给企业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且要举证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以及由员工承担的比例等,方能主张员工赔偿。

劳动合同到底应该如何设计,才能让用人单位掌握用工自主权和主动权,做到合规有效规避用工风险,保护企业权益,在安安法务课程中具体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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