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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怀孕简洁辞职报告)怀孕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2-11 07:58: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天写的是一个冷门话题,大部分家庭对于养儿育女问题上都有时间上的规划,通常决定在某一年内要孩子的话,是不会轻易辞职的,也是保护自身的一个合法权益。

那如果真的发生刚辞职后,发现已怀孕,并且怀孕的时间是在上一家公司工作时的情形,在法律上是如何解释的呢?劳动者可以和上家公司重新恢复劳动关系吗?

案例分享:

李某于2013年5月25日进入某食品饮料公司工作(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5年3月20日,李某向食品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原因为“出国深造,提高学历”,随后即办理了离职手续离开了食品公司。

2015年4月21日,李某在家附近医院检查时,发现已有身孕。两天后,李某前往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后确认已怀孕7周。

李某按怀孕时间推算,怀孕的事实发生时间应该在2015年3月上旬,正处于辞职前的劳动合同生效期间,故向原食品公司交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与原公司协商无果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要求按照其15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

李某主张其辞职时不知道怀孕的事实,存在重大误解,可以撤销辞职申请。

专家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

但是本案李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办结离职手续,并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属于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形。

同时,李某事后已不知怀孕为由主张辞职表示不真实,有违事物发展之自然顺序,怀孕与否并非辞职表示的内容,两者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不符合存在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故李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机构驳回了李某关于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

小编划重点:

虽然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通过单方行为消灭劳动关系的权利,但为维系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劳动者辞职表示一旦形成并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一定期限后劳动关系消灭的效力,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得撤销意思表示。

以上案例李某申请辞职后随即就办理手续离开了食品公司,就算提出辞职到最终离职还有30天的劳动合同履行期,该期间如果员工发生怀孕、疾病等也不影响辞职表示的真实意思,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提醒各位有备孕生育计划的女士,在此期间不要轻易辞职,一定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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