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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被单位开除,员工递交辞职报告后被开除…

时间:2023-02-18 22:59: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近几年,各式不按常理出牌的离职文案火爆全网。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今的劳动观念与以往截然不同,温饱问题仅是年轻人们考虑工作的因素之一,他们之中更多会关注工作本身对个人价值的实现意义。近日,南京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因“不合常理”引发了广大网友们的讨论。

热点关注:南京一员工主动辞职未得回应,后遭辞退竟获赔51万!

据媒体报道,张先生原先在南京一家连锁酒店担任销售总监,其于2019年9月向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不过当时酒店并未对此作出回应,还对张先生进行涨薪调岗。但是2020年2月,张先生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表示同意其之前的离职申请,督促其尽快办理离职手续。而在张先生看来,此前单位对其涨薪及调任,他也已经放弃辞职的打算,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而后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法院表示,此前被告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答复张某的离职申请,双方也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因此,酒店方面停发张某社保和工资并找人顶替其工作岗位,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张某51万余元。后酒店不服,提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此事一经曝光,便引发了舆论热议。有人表示,张先生这波“51万的离职大礼包”不亏!本案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就在于,张先生此前属于主动提出过离职申请,用人单位时隔跨越近半年才批复,关于劳动双方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今天,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一同简要探析本案。

法律焦点:员工提出辞职,可以反悔吗?

1. 本案中,原告张某之前主动提出过离职,公司未作出回应,半年后公司才临时告知同意其离职申请,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张某之前提出的离职申请是否有效?公司以其主动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又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本案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办理相关手续,反而对张某在岗位、薪资等方面作出调整,可以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行动否定了张某的离职申请,并就劳动关系形成了新的合意。因此,公司时隔多时“翻旧账”的做法于法无据。

2.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旦提出辞职,可以反悔吗?用人单位又是否有权拒绝呢?

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办理离职手续而无权拒绝,这是法律对就业自由的保障。但出于对就业稳定和信赖利益的保护,权利也不能被滥用。在法理上,劳动者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撤销。本案张某的情况属于特例,因为其提出离职后,双方以实际行为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在其他更为普遍的情形中,劳动者已经提出离职,便再难以反悔。

3.对于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张某的51万余元,这一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得出的?

酒店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要向张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通常说的“2N”。其标准为:先以劳动者的年度总收入(含工资、奖金、绩效、补贴、年度奖等等)进行平均计算,得出其月平均收入;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得到正常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又因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因此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翻一倍。

结语:

本案的纠纷争议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更多反映的是用人单位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误读。对待离职、解除合同,不应任性而为、马虎大意。“秋后算账”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对于职场“打工人”而言,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和做法,应果断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企业单位而言,“诚信”二字实为重要,即便要解除合同,也应在法律上“妥当”,在人情上“体面”,这不为也是树立公司口碑的一大举措吗?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和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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