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S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从事吊卡工作,S公司应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为陈某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者小城镇保险或者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陈某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曹保印评论 #社保#
后陈某与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公司按月给予陈某补贴,陈某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请求。四年后,陈某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意见
首先,推定解除指的是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欺诈、胁迫等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虽然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并非绝对的保护;上述条款可以直观认知到,立法原意是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至于过错,到底是主观过错、结果过错还是二者均有的情况下才可推定解除,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也会有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其次,各地态度:1、北京地区,不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观过错如何,只要形成了未建立社保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即可解除合同索要赔偿金;但若是建立社保关系了,只是未缴纳、少缴纳的情况,不问过错,劳动者不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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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地区,虽然形成了未缴纳、少缴纳社会保险的结果,若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主观过错),则劳动者不可据此解除合同后索要经济补偿金。
3、广东地区的裁判观点同北京地区一致;、
4、天津地区:只要出现了不缴、少缴的过错结果,劳动者据此可主张解除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不问用人单位是否有主观过错。且规定,双方达成不缴、少缴协议无效,视为用人单位过错。
最后,本案发生在上海,上海地区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若损害结果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不支持劳动者据此基础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笔者赞同此观点,社保缴纳属于法定义务且具有社会性质,不论当事人是否协议,用人单位均应当履行缴纳义务。但是经济补偿金相对性、私人性很强,既然双方达成社保补贴协议,劳动者再主张经济补偿金欠妥,也不公平。当然,同样的案例放在天津、北京等地就不一样。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应当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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