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家公司销售经理,2018年6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刘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5月、6月均有相关的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6月的销售提成款。公司则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所以,个人的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候款项回款,什么时候付款。如果付款时员工已经离开公司的,就无法兑现。
刘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仲裁庭。庭审时,公司称,对刘某在2018年5月、6月的销售业绩无异议,对刘某提出的应提成数也无异议,但公司以管理规定为证,说明该合同约定销售经理应将当月所发生的业务账款收齐并结清,个人提成部分,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公司认为刘某所作出的业绩销售款并未回款,所以不符合公司支付提成的条件。
另外,刘某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员工,也无须前往追讨应收账款,故不同意支付其销售提成。刘某则认为,既然公司认可销售清单,认可提成数,就应以此来支付清单上记载的销售提成,现在公司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所以不能以“不是公司 员工”一句话就把这笔费用抹掉。
上述案例,就是我们平时经常遇到的关于销售人员离职后,提成如何发放的情况。我们仔细分析,梳理要点。
提成工资制,是企业根据员工业绩的一定比例计发员工的劳动报酬的工资计算方式。该工资制度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而言,可以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减少企业运营成本。而在不同的类型员工中,销售人员是最可能适用提成工资制的群体。
同时销售人员提成工资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还有回款发提成的规则。上述案例即涉及回款提成制度。这里面有两个要点,一是企业与销售人员约定回款才有提成是否有效?二是上述案例最终如何处理其权利、义务与责任?
对于第一问题,企业与销售人员回款才有提成的制度是否有效,取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在销售人员薪资管理实践中,为了防止部分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合同等方面骗取公司提成款,同时也为了与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一致,特别规则了回款提成制度。这个制度从合理性上讲是有相当说服力的,同时这种制度比较科学地分配了坏账风险和和责任机制。
但是从法律性上讲,判断薪资制度是否合法的依据是员工是否提供了相应劳动,如果提供了相应劳动,则需要有相应的报酬。回款提成并不是从实体上克扣或减少提成薪资,而是如何去认定“回款”时点。如果员工离职,货款即使晚于离职时间到账,也应支付给离职员工。
对于第二个问题,对于销售人员来讲,其与企业在权利义务与责任方面的分配如何,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在尚未离职期间,销售人员应当根据企业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主导或协助企业催款或收款,并对销售合同的真实性承担举例说明责任。
在销售人员离职以后,依然承担对自己先前处理应到账款项协助企业催款业务,这种义务可以是基于通常法理产生的,也可以通过规定或者约定的形式表现。而如果主要是由于离职员工的不配合,而导致款无法入账的,该款项是无法计算提成的,同时该员工还应在自己过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我们回到案例,如果回款的话,公司不发放刘某的提成是不对的,而刘某也不能因为离职,就马上要求公司支付他尚未回款的提成,还是应当协助公司把应收款项追回。
对于企业而言,在制定员工提成工资制度时,应当注重以下事项:
一、明确提成制度的具体含义及提成计算方式。企业采取提成工资制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的薪资计算方式是提成工资制。同时,企业还应明确规定或约定相关的提成基数、提成比例及相应的计算公式。
二、明确提成给付的时间和给付的方式。给付时间可以是回款后提成,即凭财务到账记录领取提成。可以现金给付,也可以在当月的工资中体现。
三、明确不能达到基数提成指标时的薪资待遇。在采取提成工资制时,企业往往会规定一个最低的提成销售额,也即员工必须完成此最低指标方可申请提成。但此时应当注意,不能将员工实得的基础薪资约定为零。在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即使该员工没有任何销售业绩或者销售业绩未达标,企业也要支付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企业可以通过提成工资季度平衡,提成底薪按最低工资保底等方式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