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年后的这几个月,经常遇到会计小伙伴问小编:自己从公司辞职了,结果公司死活不配合到税务局办变更财务负责人,怎么办?
这个确实是个问题,财务人一定都明白,财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到税局办理好财务负责人变更。
有些会计小伙伴会说,机会不等人,如果工作已经找好了,公司又不配合变更财务负责人的话,可以晚一点再去弄,反正公司以后的事情和我也没有多大关系。
这样想的朋友们,请看下面这两个案例:
案 例
01
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王女士辞职(个人原因)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税务人员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原因为王女士之前工作的A企业因长期不申报转为非正常户,并且王女士辞职时并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于是王女士联系A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但是A企业早已不知踪影。
02
张先生4年前在一家非常小的公司以兼职会计的身份去做会计,公司只有几个人,不太正规,在职期间没有履行入职、辞职手续。张会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就换了其他公司,但在最近,张先生被税务部门告知,4年前的那家公司已被税务部门非正常户注销了,而他本人也被列入了黑名单。张先生听说要先把公司恢复登记,再正常注销就可以了,可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早已经找不到了,这让张先生非常焦急。
看到这里,财务朋友们有没有出了一身冷汗?这一进黑名单,以后还哪个企业敢请你啊?你想想啊,企业请会计,肯定都不想请个被税局盯着的会计吧?结果这一但进了黑名单,那以后对个人来说,饭碗不说砸了,肯定也得成个破碗了。
那么,作为会计,辞职后,公司死活不配合,导致自己无法到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把自个名字销掉,怎么办才能把这风险降到最低呢?
解决方式
说到这个问题,首先就要说说法律的规定了。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以看到,企业不办变更财务负责人,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既然属于违法行为,那税务机关就有责任去纠正,去处罚对不对?那么我们作为会计,只需要把自己离职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就行了。
税务局要是不管,那就是不履行职责,明知企业违法而不管,这可是渎职啊!
退一万步说,就算税局不管,但将来万一企业出问题,而和你实际没关系的情况下,税局要是把你列入黑名单,那你完全可以起诉税局,一是要求税局恢复你名誉,二是要求税局履行职责,三是要求严惩渎职。
这么一整,谁还敢把你列入黑名单呢?
当然,这里的关键,还是得证明,你确确实实把自己离职的事告诉税务局了。那么怎么证明呢?写个书面报告,把手机的录音录相功能打开,交到税局,剩下,就没你啥事了。
当然,有人嫌麻烦,怕得罪人,总想着啥都不干,那以后真要出事了,被放进黑名单里,把饭碗砸了,也只能是活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