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来讲,用人单位一般喜欢钻这样的空子。公司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代管劳动关系,过几年转换一次派遣公司,为了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职工不是公司的职工,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就避免了经济补偿金。可是经济补偿金应当有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如果转换劳务派遣公司,原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转换劳务派遣公司,属于跟原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跟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类型。而且,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足够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的14类情形的话,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
只要职工不为劳务派遣公司主动填写离职申请,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权,一般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待遇。
可是大家都知道,找一份工作不容易,很多情况下,公司要求换劳务派遣公司,大家也就答应了。也没人去要求原先的派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我们的经济补偿金可不可以一次性累积呢?答案是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且最重要的情形之一就是,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所以,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支持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逃避不了的,劳动者也可以暂时忍耐,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未来,如果单位解除劳动者,我们可以新账旧账一块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