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几个月
2020年就到年底了
今年的年终奖
会如期而至吗?
如果在年底前
不幸被动离职的员工
能拿到年终奖吗?
广州一名员工在年底前,被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结果年终奖和全勤奖被公司扣除。该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记者9月14日获悉,本案经越秀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公司支付年终奖及全勤奖共计逾万元。涉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被动离职后状告公司支付年终奖
小芬与广州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小芬被派遣至某航空公司工作,工资根据某航空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执行并核算,再由某人力公司发放。随后,小芬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与上述劳动合同期限一致的劳务合同。2018年11月30日,小芬因与某航空公司的劳务合同到期,被某航空公司退回某人力公司,某人力公司接着终止与小芬的劳动关系。
小芬认为某人力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与某人力公司对2018年年终奖和全勤奖存在争议,遂向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越秀区仲裁委认定,某人力公司违法终止与小芬的劳动合同,裁决某人力公司向小芬支付2018年年终奖9720元及1-11月全勤奖1833.33元。小芬与某人力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人力公司认为,小芬与其未约定年终奖及全勤奖。第三人某航空公司认为,小芬与其的合同已经到期终止,且其已将小芬退回用人单位,小芬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不在册,年终奖与全勤奖的标准不能按照某航空公司的标准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芬在2018年1月至11月全勤;根据某航空公司出具的《出勤奖励实施办法》,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的当年度给予全勤奖励每人2000元;2018年11月30日,某人力公司终止与小芬的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某人力公司应向小芬支付2018年年终奖9720元及1-11月全勤奖1833.33元。某人力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划重点!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年终奖?
越秀法院法官钟尉函指出,对于员工来说,年终奖是工资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年终奖的发放及计算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发放。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任意决定对哪些员工发放年终奖,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也必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某航空公司向包括派遣员工在内的员工发放了2018年的年终奖,即如果小芬能工作到年底,无疑也属于年终奖的发放对象。小芬的离职并非因其主观过错,而是由于某人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过错一方在用人单位,某人力公司及某航空公司却以小芬不在册等条件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使劳动者的可期待利益遭受损失,明显违背法理。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员工手册》等形式约定员工提前正常离职不享受年终奖?
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对员工在该年度内工作业绩的肯定和奖励。如果企业已经以《员工手册》等形式规定对员工发放年终奖,应当认定年终奖是员工工资薪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基本工资的补充。因此,只要劳动者在这一年度之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向员工发放年终奖。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员工手册》等形式约定员工提前离职不可享受年终奖,应当这样认定,如果员工在离职时未与用人单位具体约定年终奖的发放问题,用人单位在已经以《员工手册》等形式规定对其他员工发放年终奖时,应当同时对已经提前离职的员工也发放年终奖。如果双方已经就年终奖发放问题达成合议,亦应当甄别该项约定用人单位是否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如是,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应向员工发放年终奖。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岳岩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刘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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