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文件,其背后所反映的员工权利与对应的用工责任才是最关键所在。
员工有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劳动安全防护等权利;
单位有缴纳社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义务。
经常有单位的管理人员问我,是不是同员工签劳务合同而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用承担用工责任了?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将不再重要,只要一份劳务合同就可以规避所有用工责任的话,所有事情都会变得无比简单。
然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劳务合同是无法替代劳动合同的(如果非要加一个期限,这个期限可能是“永远”)。
每次我分享人力资源管理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这个话题时,我都会首先解释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调整,如何约定就如何执行,比如约定包工头有权随时解除劳务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不能随意约定,超出法律限制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比如单位约定员工提前离职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关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可以罗列很多,但没必要,我们只需要知道一点:个人在单位工作,二者之间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有少数例外,比如退休返聘人员可以签劳务合同)。
因为个人与单位到底建立何种法律关系主要看实质而不是看合同名称,甚至不看合同条款。
一边是个人、一边是单位,个人在单位开始工作,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了,即使没有签订合同也不影响。
话说回来,因为劳动关系事实的存在,所以只能签订劳动合同,企图通过劳务合同来规避用工责任不仅是自欺欺人,也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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