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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要求写辞职报告离职〉幼儿园老师怀孕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10 07:25: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图:某地一孕期女性正在进行产检。图/IC photo

近日,“女子怀孕5个月被公司要求主动离职”一事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武汉的王女士怀孕5个多月,所在的公司突然要求她主动辞职,王女士表示拒绝后遭到公司变相辞退,还被移出公司群聊,并在孕期停了社保。而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公司产假只有1个月。对此,涉事企业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有公司规定,产假哺乳假不可能让人休几个月。

目前,相关信息依旧有待权威部门的进一步核查,但是,如若真如王女士所说的那样,单就涉事企业要求孕妇主动辞职、将其移出公司群聊等事,就已经涉嫌违反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因此,涉事企业如若存在上述行为,显然已经涉嫌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就日常生活中的基本伦理而言,这样的做法也缺少了些人情味。

近年来,保护女性权益,尤其是保护孕期女性在职场上的基本权益等话题备受舆论关注。国家层面在诸如《劳动法》等法律中,对这方面更是予以明确规定,各地方近年来也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加大保护力度。

以产假为例,我国《劳动法》规定女性享有90天产假,而具体到王女士所在的湖北省,2021年更是修改相关条例明确,女性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60天产假。这些明确的法律条文是有坚实的现实效力的,也是所在地企业必须要遵守的。

但是,从涉事企业工作人员对产假等问题的回应来看,其显然并未将法律放在眼里。以“公司规定”为借口,令其在小范围内的效力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显然是不具备法理依据的。要明晰的是,在如产假等公民权益类型中,国家法律规定的,是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执行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立法保障女性在孕期和产后的权益,相应的法律常识早已深入人心。但对个别企业而言,在面对女性权益保障的过程中,仍旧喜欢装聋作哑、公然违法,并且试图利用软暴力让员工放弃属于自身的权利。这令人感到困惑——这样做的“底气”究竟是什么?试想,如果相关处罚到位,并且有典型案例进行宣示,涉事企业还会有类似的侥幸心理吗?

目前,据媒体报道,王女士已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也表示,会对王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相信随着监管部门的介入调查,此事会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还要注意的是,如何规避类似的案例持续发生,如何让既有的法律规定在现实中“长出牙齿”、落地生根,更好地保护孕期职场女性的权益,这是值得各地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的。

撰稿 / 新京报评论员 马小龙

编辑 / 刘昀昀

校对 /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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