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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辞职报告后出差怎么办——交了辞职报告又不想走了

时间:2023-03-12 15:10: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很多企业在员工上岗前都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并为此付出很多金钱和时间。作为用人单位当然不能白白付出,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约定服务期,一旦违反则员工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那么如果员工提前离职,对于违约金应当怎样处理呢?

基本情况: 2017年7月18日,黎X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黎X在甲公司担任气象员岗位的工作, 2017年7月18日,以甲公司为甲方,黎X为乙方签订《专业技能培训协议书》,《专业技能培训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经过学习培训,须按培训机构要求按时取得结业证书……三、学习培训费用。1、乙方学习培训费用(含:培训费、资料费、考察费、考试费、办理相关证件等费用由甲方支付。)2、乙方学习培训期间按3500元/月工资包干(含补贴、生活费、交通费等)执行,参考国家相关标准,享受五险……四、乙方考取相关执照、取得上岗资格后,必须为甲方服务满10年……九、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学习中断,未达到甲方培训目的的,乙方应按已产生的培训费用的双倍赔偿甲方。若取得结业证书后1年内,乙方仍未取得本协议规定的执照,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应按甲方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如数赔偿给甲方。”《专业技能培训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气象员,气象雷达员,通信民航员三类岗位学员须在15个月内完成培训课程并考取专业执照。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黎X经过培训取得《气象观测系列培训班证书》,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黎X继续参加培训,两次培训15个月,原告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含补贴、生活费、交通费)共52500元。2019年1月3日,黎X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黎X在甲公司担任气象员岗位,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止。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黎X先后参加2018年度气象预报、气象信息系统岗前培训,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举办的民航中小机场气象人员培训班,气象观测、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岗前培训和民航气象预报、观测人员线上培训及空管技术岗位人员岗前实习培训,甲公司支付给培训费机构的培训费、黎X报销的差旅费20028.5元。2020年11月14日,黎X向甲公司邮寄辞职申请书,2020年11月18日,甲公司收到该邮件。后黎X与甲公司办理交接,黎X退还服装、隔离区证件、IC卡、门禁卡、信息系统账户、办公物品、工具设备等,神女峰机场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清偿表。2021年1月7日,甲公司向黎X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签订劳动合同时间2017年7月18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所在单位意见“工作交接已完成,拟同意。”并盖有原告管理部印章,其他部门未签字,双方发生纠纷。

2021年1月4日,黎X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合同约定黎X在乙公司航务管理部任气象预报员,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止。2021年4月16日,黎X向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裁决确认黎X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20日解除。2.裁决甲公司为黎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为黎X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裁决甲公司支付黎X2020年12月1日至19日的工资3500.00元。甲公司提出反申请,1.裁决黎X向甲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100000.00元。2.裁决黎X、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培训费11028.50元,高级技术人员岗位缺失技术保障服务费损失270215.04元,合计281243.54元。3、裁决黎X、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社保费损失1622.88元。2021年6月21日,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黎X与重庆巫山甲公司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20日解除。二、重庆巫山甲公司为黎X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重庆巫山甲公司支付黎X工资2145.16元。四、黎X赔偿重庆巫山甲公司培训费7256.75元。五、驳回黎X及重庆巫山甲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第二项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以上第三、第四项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关于甲公司诉请违约金,法院认为:原告是经依法登记的合法用工主体。甲公司与黎X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专业技能培训协议》及《专业技能培训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并办理工作移交后发生争议,针对原、被告的诉讼主张,本院评述如下: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培训费用20028.5元,培训期间工资(含补贴、生活费、交通费)52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对于被告黎X无异议的培训费用,即参加民航西南空管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原告支付培训费3000元;参加黔江武陵山机场进行培训,原告支付培训费6000元;参加《2018年度气象预报、气象信息系统岗前培训》的差旅报销单496元;参加《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举办的民航中小机场人员培训班》的差旅报销单532.50元,上述四项共10028.5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培训费用,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主张黎X在广州顺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培训的培训费用9000元,黎X不予认可,称没有其个人报账,没有为黎X支付该培训费用。2018年6月13日,原告与广州顺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巫山机场委培人员培训费用结算表载明:培训时间2017年8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培训人数5人,总费用45000元,提供了支付凭证、转帐记录、增值税发票,广州顺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颁发给黎X的《气象观测系列培训班证书》,该证书载明的培训时间原告主张的培训时间一致,故本院认定原告主张本次支付的45000元培训费中包括给黎X支付的培训费9000元,原告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原告主张黎X参加民航气象预报、观测人员线上培训费1000元,被告对报销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关于开展民航气象预报、观测人员线上培训的通知承办单位意见载明“年度预算内项目,拟派王浩然,黎X参加。”原告费用报销单载明:费用名称气象预报、观测人员线上培训费,金额1000元,报销人黎X。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在广州顺德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组办的气象观测培训班黔江实训基地进行脱产专业培训,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在黔江武陵山机场进行脱产培训,原告每月向被告按期支付3500元的补帖、生活费、交通补贴共计52500元(15个月×3500元)。被告主张该费用实际上是属于包干工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工资,是黎X享有的待遇,并不属于培训费,原告无权主张该费用。2017年7月18日,黎X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未通过重庆机场集团公司批准前,乙方薪酬参照黔江机场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待甲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被批准后,乙方薪酬按照甲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同日,双方签订《专业技能培训协议书》,《专业技能培训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学习培训费用。2、乙方学习培训期间按3500元/月工资包干(含补贴、生活费、交通费)执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五金。原告给被告实际发放的工资是3500元。该费用是工资还是培训费,本院认为,工资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应获得的报酬,原、被告在同一天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专业技能培训协议书》、《专业技能培训协议补充协议》,《劳动合同书》没有直接约定每月工资多少元,而是约定参照其他机场工资或经批准后的本机场工资标准执行,《专业技能培训协议书》、《专业技能培训协议补充协议》在学习培训费用项下约定黎X学习培训期间按3500元/月工资包干(含补贴、生活费、交通费)执行,原告没有给黎X按《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发放工资,只给黎X按培训协议中的约定发放了3500元/月工资包干(含补贴、生活费、交通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方,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给黎X发放工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按《专业技能培训协议书》、《专业技能培训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学习培训期间3500元/月工资包干,在没有证据区分工资、补贴、生活费、交通费分别所占份额情况下,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原告给黎X发放的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的内容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黎X因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

甲公司与黎X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多次参加培训,培训费用共计20028.5元,双方约定,黎X考取相关执照、取得上岗资格后,必须为甲公司服务满10年,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只提供了黎X取得《气象观测系列培训班证书》,该证书取得的时间是2018年4月30日,故本院认定2018年4月30日取得上岗资格,从同年5月1日起按约定黎X需在原告处服务10年,实际服务2.64年(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因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损失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黎X应支付原告培训费用为14740.97[20028.5元×(10-2.64)/10],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离职是否应当支付企业违约金,法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企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于超出部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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