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辞职报告最后谁持有〕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

时间:2023-03-15 06:42: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离职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2-04-19 06:00

收录于话题#财税知识164个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实际控制人A将部分股份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实控人为普通合伙人GP),持股平台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服务期限,但约定若员工如果发生非负面退出(如存在违反公司利益的行为导致被开除),必须将股份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成本价)转让给GP(实控人A)或其指定第三方。


在实际控制人A将股份转让给持股平台的当年,一次性做了股份支付处理。两年后持股平台中员工B因为发生非负面退出情形离职,将其份额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实控人A,此时公司股份公允价值较高,且高于股东A转让给持股平台时的公允价值。


某审计项目经理有如下疑问:


(1)对于回购B的股份,若实控人A回购后自己持有,不准备转让给其他员工,那回购时是否需要做股份支付处理呢?


(2)如果上述行为不形成新的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假设离职员工B将股份转给(转让价为1元/注册资本)实控人A指定的第三方C,且C受让后自己持有,也不准备转让给其他员工,是否需要就该股份转让行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二、案例解析


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中谈到:“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且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 3 年限售期内)、以受让价格( 6 元/股)将受让股份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上述事实表明普通合伙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财政部以上的案例精神还是着重看经济实质,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客观上要看接受股份的员工是否基于其所提供服务而获得了股份支付收益。对于该项目经理所提第二点,毫无疑问,C员工获得了股份支付,应该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对于大股东回购的股份是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则需要区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大股东将自己原来的股份转到持股平台用以进行员工激励,后来员工离职退出,大股东回购,如果很快又转让给其他员工,一般认为不构成股份支付,大股东是被动回购股份,主要原因是暂时没有其他合适的被激励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长期持有,并获得了股票收益,如果是在大股东转到持股平台股份的数量范围之内,也不应该确认为股份支付,这属于转了一个圈,没有因此有变动,超过原先转到持股平台的部分应该认为是股份支付行为。


对于当初是公司向平台增发的股份,是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考虑的方面类似,即大股东是被动回购,不是以激励大股东为目的,并很快转让给真实的被激励员工,这种情况下,不认为是股份激励;如果大股东长期持有了股份,并不再转让给其他员工,由于是新增加的股份,并不属于大股东原始股中转到平台的部分,从经济实质上看,大股东也的确接受到了股份激励,应该确认股份激励费用。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